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特作决议如下:
1. 批准关于外国机构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开设代表机构的程序及其活动的条例。
(2001年3月12日第N 325号部长会议决议汇编第1 条)
2.特作规定如下:
2.1.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征收注册费(如果白俄罗斯共和国签订的国际合同未作其他规定):
向外国机构征收:
(2001年3月12日第N 325号部长会议决议汇编第2条第1款中第2自然段)
收取颁发开设代表机构许可证费2千美元;
收取颁发延长代表机构活动期限许可证费1千美元;
向独联体国家的法人--驻外机构征收:
收取颁发开设代表机构许可证费1千美元;
收取颁发延长代表机构活动期限许可证费500美元;
2.2. 颁发非商业外国机构以及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从事特别慈善募捐活动的外国机构开设代表机构和延长代表机构活动期限许可证不收取注册费。
(2001年3月12日第N 325号部长会议决议汇编第2条第2款)
2.3. 1993年12月24日在阿什哈巴德市签署的投资活动合作协议书签署国的法人如果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从事活动,必须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其企业所在地的执行委员会进行法人企业注册,或者在外交部通过委任的形式注册代表机构;(1999年6月11日第N 882号部长会议决议汇编第2条第3款第1自然段)
对于上述协议书签署国法人的分支机构来说,如果其在本决议公布之前已获得执行委员会批准,允许其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开设且无需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注册法人企业或在外交部通过委任的形式注册外国法人代表机构,在1998年8月1日前必须到其所在地的执行委员会办理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企业注册或到对外经济关系部办理代表机构注册;
(1999年6月11日第N 882号部长会议决议汇编第2条第3款第2自然段)
禁止该协议书签署国法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从事其他形式的组织--权利的活动。
(1998年5月25日第N 817号部长会议决议第2条第3款)
3. 废除1991年6月21日第N 242号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部长会议决议《关于批准外国公司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开设代表机构的程序和进行活动的条例》(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1991年第N 18号目录汇编第217页)
白俄罗斯共和国第一副总理
П. 普罗科波维奇
批准1997年7月22日第N 929号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决议
关于外国机构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开设代表机构的程序
及其活动的条例。
(在2001年3月12日第N 325号、2001年7月23日第N 1086号、2002年2月28日第N 288号、2003年9月29日第N 1235号、2004年5月22日第N 599号部长会议决议汇编中)
1. 外国机构(如果本条例未作其他规定,以下称机构)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开设自己的代表机构需得到外交部颁发的许可证。
该许可证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与外国签订的国际合同颁发。
由外交部委任州、地方代表机构,其他行政单位代表机构,有意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发展的外国机关和主管部门的代表机构。
2. 机构的代表机构是其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特殊分支机构,它代表并保护该机构的利益,完成其他合法职能。
(2001年7月23日第N 1086号部长会议决议汇编第2条第1部分)
机构的代表机构不是法人。
活动在本条例调整范围内的代表机构有权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从事企业活动,但只能以它所代表的机构名义并按照机构对它的委托内容进行。
凡要求得到专门批准(持有许可证)才能从事的活动可由代表机构具体实施,但必须以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而获得的专门批准(许可证)书为依据。
3. 机构的代表机构可以以其所代表的机构名义和委托书开设并从事活动,该机构的名称需在开设代表机构许可证中注明。所从事的活动包括下列内容:
3.1. 商业机构的代表机构:
有效促进白俄罗斯共和国签订的在贸易、经济、金融、科技、交通等领域进行合作以及寻求继续发展合作的国际合同的执行;有效促进合作形式的不断完善,确立和拓展经济、商业和科学技术信息交流规模;
研究白俄罗斯共和国商品市场;
研究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进行投资的可能条件;
创建外资和合资企业;
推动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发展;
代表和保护商业机构利益;
销售债券和保留航空、铁路、公路和航运交通等公司的地域使用权;
进行其他活动,其中包括白俄罗斯法律允许这些代表机构进行的社会公益活动;
3.2. 非商业机构的代表机构:
为公民提供社会支持和保护,包括改善贫困人口的物质状况,为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其他在身体、智力以及其他方面不能独立履行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人士提供社会法律保障。
培训居民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生态、工业或者其他巨大灾难的能力,防止不幸意外事故的发生;
为遭受自然灾害,生态、工业或者其他巨大灾难的灾民,为因社会、种族、宗教等冲突而受难的灾民,为镇压受难者,难民和被迫移居者提供帮助;
为巩固和平,各民族间的友谊和和谐而发挥促进作用,防止社会、种族、宗教等冲突的发生;
促进在社会组成中家庭观念的巩固;
维护母亲、子女和父亲的权益;
推动教育、科学、文化、艺术发展以及个人精神世界的发展;
推动疾病预防和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事业,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改善公民的道德-心理状况;
推动体育事业和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发展;
保护环境,保护动物;
对具有历史、文化、宗教祭祀或自然保护意义的建筑和其他项目以及墓葬实施保护和应有的维修;
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教育机构为了进行广告信息宣传,研究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机构工作经验,推动教育机构间缔结合作合同,推动在教育和科学方面交流经验和信息等,可以开设代表机构。
(2004年5月22日第N 599号部长会议决议第3条第2部分)
外交部根据与相关国家机构的协调结果,颁发开设从事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机构许可证。
4. 非商业机构和商业机构的代表机构从事本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的活动时,必须依照与其上级管理机构确定的该机构主要工作方向一致的大纲和规划进行。
机构代表机构的大纲和规划是为解决与开设代表机构目的相一致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包括实现目标的期限和资金等的综合性措施。
机构代表机构在实施这些大纲和方案的框架内,采用竞争的方式为公有集团公司(机构)和公民划拨金融、物质和其他资源(奖励基金)。
不允许机构的代表机构超出大纲和规划范围划拨奖励基金。
5. 申请开设代表机构许可证需向外交部提交下列文件:
5.1. 申请书,申请书中需注明:
开设代表机构的目的;
机构的全称;
机构建立的日期;
总部所在地;
机构活动描述;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代表该机构全权负责人的资料;
5.2. 按照规定程序经过认证的该机构创立文件的复印件;
5.3. 按照规定程序经过认证的,能证明该机构已在申请人所在国的全权机构办理了机构国家注册的文件(贸易清单及贸易量,机构注册证明书等)复印件;
5.4. 按照规定程序经过认证的代表机构领导人委托书;
5.5. 为该机构提供服务的银行介绍信;
5.6. 如果申请人所在国法律有所要求,则还须提交由该机构所在国的国家机关颁发的特别许可证复印件;
5.7. 代表机构条例,需注明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开设代表机构的目的、地址、组织结构、代表机构领导人的权限、关闭代表机构的程序;
5.8. 按照规定程序经过认证的,委托全权人物办理开设代表机构事宜的委托书。
6. 本条例第5条第2---6款规定的文件需用白俄罗斯共和国官方语言之一撰写。文件译文需按照规定程序公证确认无误或经白俄罗斯共和国在境外的外交或领事机关确认。
7.委任州、地方、其他行政单位、机关和外国机构的代表机构,可依据国际合同办理,无需提交本条例第5条第1—6款规定的标准化文件。
8.如果本条例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签订的国际合同未作其他规定,商业机构获得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开设自己的代表机构和延长活动期限的许可证之前,要向外交部缴纳规定的税费。
如果本条例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签订的国际合同未作其他规定,在获得开设代表机构和延长代表机构活动期限的许可证时,须提交能证明已缴纳税费的文件。
9. 机构的代表机构开设的期限最长为3年,如果在开设代表机构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个月之前向外交部提出继续延长其活动的请求,还可以继续延长3年。
如果机构在开设代表机构许可证有效期满之日起3个月之内提出请求和论据, 外交部有权做出延长委任该代表机构期限的决定。
委任州、地方、其他行政单位、机关和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签署的国际合同而开设的外国机构的代表机构的期限没有限制。
10.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开设代表机构的时间自获得外交部颁发的开设许可证之日开始计算,许可证上须注明以下内容:
(2001年7月23日第N 1086号部长会议决议汇编第10条第1自然段)
机构名称;
开设代表机构的目的;
允许机构开设代表机构的条件;
许可证颁发日期和号码;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代表机构的外国公民合作人数量。
11. 自获得开设代表机构许可证之日起,机构的代表机构即有权进行致力于达到其开设目的的活动。
(2001年7月23日第N 1086号部长会议决议汇编第11条第1部分)
如没有开设代表机构,禁止外国机构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进行一切活动。开设代表机构许可证可作为下列活动的凭证:
11.1. 凭该证可以:
持外交部颁发的签证批准书,到白俄罗斯共和国驻外的外交代表处和领事机关办理该代表机构的外国公民合作人、其家庭成员和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有自己代表机构的机构领导人等进入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签证;
到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全权机关办理在该代表机构工作期间内为其外国合作人安置工作的许可证;
到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全权机关办理护照注册和领取代表机构的外国合作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签证;
到内务部的全权机关领取该代表机构制作公章许可证;
11.2.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银行开设账户;
11.3. 到内务部的国家汽车检查机关为代表机构的汽车注册并领取国家牌照;
11.4. 为代表机构工作必需的进口商品办理海关手续;
11.5. 到税务机关纳税。
(2003年9月29日第N 1235号部长会议决议汇编第11条第5款)
12. 凡属下列情况,可拒发开设代表机构许可证:
未提交必要的文件;
提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
机构的活动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
13. 如果机构在将其代表机构列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开设的代表机构名录之日起6个月之内仍未能开设自己的代表机构,则许可证视为失效。
14. 机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外交部拒发开设代表机构许可证以及终止代表机构活动的决定提起诉讼。
15. 机构的职责如下:
委任代表全权处理与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开设代表机构有关的一切必要事务;
如果白俄罗斯共和国签署的国际合同和本条例未作其他规定,机构需在获得开设代表机构许可证之前缴纳规定的开设代表机构税费;
(2001年7月23日第N 1086号部长会议决议汇编第15条第3自然段)
研究制定代表机构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活动的规章条例;
必须在开设代表机构许可证还有最后一个月期满之前,书面通知外交部,请求延长代表机构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活动期限;
如果白俄罗斯共和国签署的国际合同和本条例未作其他规定,应在许可证到期之前缴纳延长代表机构活动期限所规定的税费;
如果需要关闭代表机构,应将此事书面通知外交部;
委托代表全权处理与关闭代表机构有关的一切必要事宜。
16.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代表机构必须作为纳税人按照规定程序向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税务机关和其他机关缴纳税费。
代表机构必须遵守白俄罗斯共和国有关会计核算和报表制度的标准法令,缴纳税款、各种税费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应缴的其他费用。
17.外交部的职责如下:
在机构提交文件之日起1个月之内做出颁发或拒发开设代表机构许可证的决定;
每月向税务部书面通告有关开设和终止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的情况;
(2002年2月28日第N 288号部长会议决议汇编第17条第3自然段)
对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开设的代表机构进行统一核算;
通过大众媒体向公众通告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开设和终止活动的代表机构名单目录;
在决定关闭代表机构时,应将该决定书面通知开设该代表机构的机构或其他机关;
必要时应向国家管理机关以及外交代表机构征求与机构活动有关的补充信息;
依据本条例规定对代表机构的活动进行检查;
如发现机构的代表机构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实,对其提出书面警告。
18. 代表机构领导人的职责如下:
依据按规定程序认证的委托书进行工作;
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期限按时向有关国家机关通告代表机构所在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电传地址等,提交定员表;
及时向外交部通告代表机构活动中改变的内容;
半年一次(从7月1—10日和1月1—10日)向外交部提交有关代表机构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
教育机构的代表机构领导人在向外交部提交的报告中还应补充注明代表机构与自然人签订的教学合同数量、代表机构工作人员数量,其中包括按小时计酬人员、提供的服务项目清单,其中包括收费项目。上述信息还需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向教育部提交。
(2004年5月22日第N 599号部长会议决议汇编第18条第2部分)
在代表机构工作报告中还应包括有关代表机构所在地、其合作者、其执行的方案和大纲、完成大纲任务的期限和资金、划拨给公有集团公司和公民的奖励基金规模以及奖励基金获得者等方面的信息,还应包括外交部与相关国家机关协调后规定的其他信息。
19. 代表机构必须在其所在国的全权银行中开设账户。
20. 对于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来说,如果其活动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收入税和利润所得税》法第7条第3款中第2项针对外国法人的规定,则其作为机构的常驻代表机构,可通过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费办理注册。此时不要求外交部委任。
21. 外交部依据开设代表机构许可证中注明的人数委任机构的代表机构外国公民合作人。
机构依据按规定程序认证过的该机构颁发的委托书委任代表机构领导人。
向委任的代表机构合作人颁发规定样式的员工卡。
停止员工卡持卡人在代表机构的工作时应将此卡交到全权机构。
22.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在机构的代表机构中的工作安排依据按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签署的劳动合同(协议)办理。
23. 如发现外国机构的代表机构有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的行为,国家机关应在发现违法行为后一个月之内将此事通知外交部。
如代表机构违反了本条例的要求,外交部可以提出制止违法行为的书面警告。该书面警告应在三日之内直接发给或寄给代表机构领导人。
(2004年5月22日第N 599号部长会议决议汇编第23条)
24. 凡属下列情况应停止机构代表机构的活动:
机构清理;
废止签署的国际合同,代表机构是依据此合同而开设的并且合同中对此也有所规定;
根据开设代表机构的机构所作的决定;
违反了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根据法院的决定;
代表机构违反了本条例规定的工作程序,根据外交部的决定。
25. 机构关闭其代表机构时,应向外交部提交:
关闭代表机构申请书;
银行出具的注销其往来帐户的证明;
国家税务检查机关出具的收支结算证明;
内务机关出具的注销公章回执;
开设代表机构许可证原件;
员工卡。
信息来源: 白俄罗斯-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