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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国家法律

白俄罗斯对各类企业征税办法


作者:   来自:白俄罗斯驻华大使馆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8-3-21 12:02:39
 
税 种 税 率 外资企业 自由经济区企业 其他经济实体
所得税
30-15%。 外资股份占30%以上的企业,如利润是经生产或销售自产商品或服务而获得的,则三年免征税,包括第一个获利年度。如果是通过销售自营产品和服务而盈利,尤其是生产重要产品,3年后所得税降低50%征收。
15%。对销售自产商品得服务而获得的利润,从宣布获利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随后5年内其产品70%以上出口,按所得税50%征收。
30%
营业税
15%
15%。自由经济区企业所得红利自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不受税率影响
收益的15%
生态税
按排放量计征。根据减免额不同使用不同税率。
增值税
20%
10%
20%
公民所得税
按9-50%税率计征累进税。
不动产税
固定产量和固定非生产资料剩余成本的1%
附加税
工资的8%

工资的8%。
土地税
按地段质量和所处位置计征。

按地段质量和所处位置坟征。
道路税
销售额的1%(商业单位按经营额的0.3%计征;运输单位按经营额的2%计征。)

销售额的1%(商业单位按经营额的0.3%计征;运输单位按经营额的2%计征。)
交通运输税


5%
消费税(印花税)
按每种产品或商品确定税率。
货物税
按照产品和商品不同类型付税。
社会保险
按工资基金的35%计征。
支持部门住房基金提成税
按销售额的0.25%计征。

按销售额的0.25%计征。
支持农业生产预算外外基金税
按销售额的1%计征。

销售额的1%。
支持儿童、学龄前机构提成税
按各州和明斯克市制定的税率计征;按劳动报酬基金计征(ФОП的5%)。

按各州和明斯克市制定的税率计征;按劳动报酬基金计征(ФОП的5%)。
租赁费用税
按地方法律规定程序计征。
由投资方与自由区管委会按合同条件商定租赁费用
按法律规定程序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