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投资指南
作者:未知 来自:沈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1-1-11 12:31:39
一、对外国投资者的主要规定及优惠政策
1、外国投资者在吉尔吉斯斯坦投资不受行业限制,可在吉任何经济活动领域进行投资;
2、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除了在自由经济区注册的外资企业,其他外资企业一般情况下不享受税收优惠;
3、对投资性进口商品(如外资企业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4、对外国投资不得歧视。外国投资者在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在吉境内独立自主进行投资活动,其财产、投资及合法权利受到吉法律保护;
5、外国投资者可自由支配一切合法所得,可将在吉经营所得利润及人员的工资收入自由汇往境外,且数量不受限制;
6、外资企业依法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吉政府部门不得随意干涉外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国家税务部门每年只能对企业进行一次检查);
7、凡在吉政府鼓励投资的优先发展领域进行投资、以及在吉国家发展规划项下对特定区域进行投资,均可根据吉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投资者给予相应的优惠(优惠内容未做具体规定);
8、在吉政府对投资法、税法和关系到国家安全、公众健康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有权在上述修改或补充生效之日起10年内自由选择对其自身最为有利的适用法规条款。即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求,在原有法规和修改后的法规之间进行自由选择;
9、在吉法律对自由货币在其境内外的流通实行限制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不受其限制。如对外国投资者实行此种限制,则必须以防止洗钱交易的法规为依据;
10、外国人有权在吉购置不动产,但无权取得土地所有权(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国自然人无权在吉购置住宅,但在吉注册的外国法人可以按规定程序购买住宅。
二、其他有关规定:
1、需要在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的经营活动:
(1)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
(2)在河流和水面上修建堤坝;
(3)捕捞和捕猎吉政府限制渔猎的动物;
(4)制售药品及其他医药用品、器械;
(5)啤酒、葡萄酒、香槟酒、甜酒、白兰地和酒精生产;
(6)个体行医(包括兽医);
(7)经营博彩业;
(8)航空业和航空技术服务业;
(9)城建工程,包括民用、公用和工业房屋及设施的勘察设计;
(10)除私人住宅外的建筑安装工程;
(11)私人侦探或保镖业务;
(12)银行业,现金兑换业务,提供电子付款服务,典当业,贷款业务,法人集资业务;
(13)职业的有价证券业务;
(14)保险业;
(15)非国有退休基金业务;
(16)邮政、电信、电视、广播业务;包括设计、生产、建设和安装有关设施、设备;
(17)酒精类商品的贸易;
(18)生产、传输和配送电力、热力、天然气;原油和天然气加工;
(19)电站和输电线路的修建;
(20)审计业务;
(21)办学活动(不包括从事学前教育和普通基础教育的国家教学机构;
(22)爆炸物、烟花制品的进口、加工、生产和销售;
(23)武器弹药的生产、修理和买卖;
(24)从事要求资质证书的工程;
(25)毒副作用强烈和放射性物质的生产及销售;
(26)有毒物质和放射性物质废料的加工、使用、销毁和保存;
(27)运输(含过境运输)有毒物质的生产废料;
(28)办理破产事务;
(29)法律事务(私人公证事务和律师事务);
(30)汽车客运(不包括出租小轿车),国际货运(陆运、空运、水运和铁路运输)和经营长途汽车站;
(31)现金和贵重物品的汇递、托收业务。
2、在吉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有关审批手续及税收情况
(1)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政策
吉国家地质和矿产资源署(地矿署)是吉地质和矿山工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包括地质勘测,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以及对正在开采的国有和私有矿山作业进行监管等。
吉现行政策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其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既允许外国投资者与吉方合资合作勘探开采,也允许外国公司独资从事矿产资源的研究、勘探和开采。外国投资者无需与吉政府对开采所得的矿产品进行分成,产品完税后即可依法向境外输出。
(2)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1)许可证分类
矿产资源领域的许可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针对某个确定的矿而发放的许可证,其中又分为矿产资源勘探许可证、开采许可证和地下设施建设许可证(专指用作地下矿井、治疗疾病和埋藏放射性废料,而非用于矿产资源开采)。具体规定可查阅吉《矿产法》。
另一类是发放给具有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能力的企业的许可证。拥有此类许可证的企业凭借自身的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有权在吉境内从事地勘工作,而不一定参与矿山开采或不在该行业投资。具体规定可查阅吉《许可证法》。
2)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许可证有效期
――- 勘探许可证
勘探许可证有效期4年,首先发放2年有效期的许可证。如果申领企业在2年内完成了许可证协议中规定的内容,则许可证有效期届时自动顺延至4年;反之,许可证委员会将拒绝予以延期,许可证作废。
―――开采许可证
开采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最长可达20年。如果项目开采年限超过20年,则在许可证有效期满20年时,视许可证协议条款的完成情况来决定受否延期。
―――备注
自他国进口的矿产原料无需办理许可证;拥有探矿权的企业可优先获得采矿权。
(3)企业申领许可证程序
1)企业向吉地矿署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注明企业情况、拟勘探开发的矿产资源情况等。同时随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副本、工程计划书和银行资信证明(上述4个文件缺一不可)。
2)吉地矿署许可证委员会对申请书及随附文件进行审核。审核期限为一个月。若企业提交的文件不属实或资信能力不足,许可证委员会将拒绝发证。
3)如果企业通过审核,吉地矿署向其发放许可证,并签署第一份许可证协议,其中规定在确定的期限内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规划设计。
4)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应到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技术安全、生态环保安全和矿产资源保护等进行审批鉴定,并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5)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吉地矿署与企业签署第二份许可证协议,其中注明实施项目的基本技术数据。
至此,企业才有权对项目开展工作。
目前,吉对外国公司申领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许可证实行单独审议制度。其中对吉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储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许可证需提交吉政府审议,并由政府成立的招标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放许可证。
(4)矿产资源开采业涉及的税费及相关报表
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20%计提,报表为月报。
2)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报表为月报。
3)资源使用税:按企业利润的5—6%计提,矿种不同,税率不同,其中黄金的资源税最高,报表为月报。
4)利润税:税率为20%,报表为月报。
5)消费税:金属类矿产免征,在吉境内开采的油气免征,从他国进口油气征收6%的消费税,按月征收。
6)公路税:按销售收入的0.8%计提,报表为季报。
7)紧急状况税:按销售收入的1.5%计提,报表为季报。
8)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的20%计提,报表为年报。
9)零售税:税率为4%。
10)土地税:按照吉政府相关文件及所处位置具体执行。
11)社会保险基金:当地雇员需按收入所得的33%缴纳社会保险,其中25%由企业负担,8%由雇员个人负担,由企业代扣代缴。报表为月报、季报和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