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访概况
全国律协和俄罗斯联邦律师协会分别于2010年和2011年成功进行了互访并签订了两国律协友好交流协议。此次全国律协代表团分别受到了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副部长巴利辛克、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第一副院长谢尔克夫、俄罗斯联邦律师协会会长(兼圣彼得堡律师协会会长)谢梅年科、圣彼得堡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奇诺卡耶夫和尤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们热情的接待,双方进行了坦诚和有成效的座谈。
吕红兵副会长向俄方介绍了我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业发展的现状,着重宣传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事业取得的成就。俄方表示,落实两会友好交流协议非常重要,此次全国律协的访问是深化两会交往的一个台阶。俄方充分肯定了中国在很短时间内法律服务领域改革取得的巨大进步,赞赏中国对境外律师管理和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做法与经验,并希望学习和借鉴中国经验。俄罗斯联邦律师协会谢梅年科会长建议,两会明年在中国或在俄罗斯共同举办专题或专业研讨会。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副部长巴利辛克也诚挚邀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参加将于明年5月召开的第二届圣彼得堡国际法律论坛。第一届圣彼得堡国际法律论坛于今年5月举行,有来自37个国家的1500多人参加,包括17位各国的司法部长,中国司法部吴爱英部长率团参加了这次论坛。
对俄罗斯律师业发展现状,俄方坦言,目前的情势还不尽如人意,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和改进的问题。如外国所不断涌入,占据大量市场份额,对涉外所的管理没跟上;个人所量多质低,个体律师尤其是新律师的业务素质亟待提高;律师行业管理水平较为落后,律师执业规范还不健全等。针对上述问题,俄方目前正在酝酿律师制度改革,试图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新的政策,加大准入限制,提高律师地位,规范外国所管理,规范法律服务,提升律师整体素质。巴利辛克副部长表示,俄罗斯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中国已经得到很好解决,中国律师业发展的经验对俄罗斯很有启示,值得借鉴。
本次访问达成了多项共识。一是加强互访。除了全国层面的律师行业交流外,地方律师协会之间的交流也很必要,如建立北京与莫斯科律协之间的更紧密交流以及上海与圣彼得堡律协之间的更紧密交流,这应成为两国律师合作交流的示范和导向。二是深化交流。可就专题或专业领域问题召开研讨会和论坛,例如法律服务领域规范,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律师业的影响,律师协会自律管理,律师服务投资和贸易,促进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作等。三是推进合作。律师协会要积极为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合作提供信息,搭建平台,共同为两国企业的相互投资与贸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相信两国律师协会间源远流长的友谊必将有利于两国律师业的发展。
二、俄罗斯律师制度与律师业发展现状
俄罗斯目前共有职业律师6.5万,占全国1.42亿人口的万分之四点六。准入资格以考试为主,考试由各联邦主体律协律师资格鉴定委员会组织,不实行全国统考。获得法律专业副博士以上学位并从事法律科研和法学教育的人员可以不经过考试而直接取得律师资格。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有合伙所、个人所、协会制所和法律咨询事务所4种。合伙所与我国大致相同;个人所主要由新执业律师申办,无执业年限限制;协会制所则是名为协作,实为个体,只是为了分担相关费用、节约运行成本而组合起来的,同所律师之间鲜有业务上的合作;法律咨询事务所类似于中国的国办所。各自为政、独立办案是俄罗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运行模式的一大特点。
俄罗斯联邦律师协会成立于2002年。之前,由于前苏联解体带来的法制失范,林林总总的律师协会、律师联盟和其他形式的律师行业组织就有150多个,这个局面一直持续到2002年俄罗斯《律师法》出台。俄罗斯联邦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俄律师代表大会。律师协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委由全国83个联邦(市州)派出的代表组成,无律师个人委员,律师只是协会会员。协会还下设纪律检查、维护律师权益等专门委员会,所有专委会成员均须经过考试后方能进入。俄律协纪律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律师外,还吸收了相关部门人士参与,如本届纪委成员13名,法官、仲裁员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代表就占了6名。据称,这样的组合有利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律师惩戒工作程序和实体的公正。
俄罗斯律师业由司法部和律师协会共同管理。司法部及联邦主体一级司法部门进行宏观管理,基本限于出台政策法规,制定律师业改革发展规划,不干预律师行业具体事务。律师资格考试、律师准入和退出、律师职业考核、律师奖励处分和权利维护等大量职能均由律师协会行使。司法部与律师协会关系非常密切,凡涉及律师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司法部都要征求律师协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律师协会的建议,力求出台的政策、法规符合律师业发展实际。
俄罗斯律师和法官相互关系正常,彼此都能自觉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约束自己的职务行为。俄罗斯法官实行终身制,基本没有法官去职后做律师的,但律师却可以通过法院组织的专门考试进入法官队伍。
三、与俄罗斯律师交流得到的启示
(一)法律服务领域的规范与开放
在俄罗斯并不禁止非律师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刑事代理除外),目前俄罗斯有许多提供法律咨询的公司,数量上远远多于律师事务所,且按照法律该类公司只在公司注册机构注册,其自身在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基本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由此造成非律师行业与律师行业的无序竞争。任何自然人,只要凭当事人的委托书,即可出庭代理民事案件。由于法律服务领域管理不规范,律师协会甚至连法律服务业收入的数额和律师协会会员的数字也无法统计。俄罗斯拟学习和借鉴中国,将改革和规范法律服务领域,研究推行律师出庭代理权的垄断,即规定只有律师才能从事有偿出庭代理。从这一角度而言,我国对法律服务领域的管理是先进和规范的,我们应万分珍惜改革开放后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成果,在对外交流中理直气壮地宣传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制度和法律制度。
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方面,在俄罗斯,外国律师如果通过俄罗斯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执照后,可以成为律师协会的会员,也可以从事包括刑事案件在内的所有法律服务。当然,目前尚无外国律师通过俄罗斯律师资格考试。俄罗斯律师事务所可以聘请外国律师,外国律师持本国公证过的律师执照,经过俄罗斯司法部登记后可以(且只能)在俄罗斯提供与其相应国家有关的法律服务。由于俄罗斯不禁止非律师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许多外国律师成立了法律咨询公司,以公司名义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目前,外国律师以各类形式的进入,已经给俄罗斯本国律师带来了巨大压力,对本国律师行业产生了重大冲击,现在俄罗斯前五大律师事务所都是外国所。当然,对外国律师执业的开放也带动了俄罗斯律师业在竞争中不断发展。从这一角度而言,中国入世后对法律服务领域对外开放问题的把握是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也是符合中国律师业发展现状的。我国目前只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以代表处形式的进入,既有效地保护了我国律师服务领域的完整,又给中国律师提供了与之共舞的机会,从而提升自己的能力。
(二)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
俄罗斯律师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如果律师在法庭违纪,法院无权禁止或限制律师出庭,只能向律师协会提出建议并由律师协会作出决定。此前我国有媒体报道,司法机关将有权限制律师出庭,对此类规定,在俄罗斯的法院也是没有的。在我国也只能必须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行使对律师出庭权的禁止权与限制权。
俄联邦律协和地方律协的关系是非常明确的,即地方律协是联邦律协的团体会员并缴纳会费。上级律师协会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上级律协作出的决定,下级律协和律师必须执行。就此,在完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过程中,也可充分借鉴这一点。
在交流中,对律师执业外行为的管理问题也成为热点和重点。目前俄罗斯只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对律师执业外行为是否进行管理存在很大争议。而我国对律师的业外行为早已有要求,规定律师业外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否则将受到公开谴责等行业处分。可见,我国的律师执业规范还是具有相当的规范性与全面性的,既符合律师行业管理规律,更适合我们律师业的国情。另外,对于律师在媒体上的言论这一话题,中俄双方律师一致认为,应加强就律师在媒体发表言论的行业管理,律师对司法审判应有谨慎评论的义务,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应该通过正当的、合法的方式(如代理当事人上诉或申诉)表达自己的法律观点,而不应在传媒上信口开河,以避免误导公众。
(三)律师行业的税收
在我国,律师行业的税收问题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但对行业发展而言又相当重要。不过当我们向圣彼得堡的律师提起这个问题时,他们非常淡然地说,俄罗斯没有专门针对律师的税收法律,他们的税法是统一的,俄罗斯律师只交个人所得税的13%。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个人执业的平台,是无需交税的。
(四)律师服务国家经济社会的功能
中俄两国律师在交流中最强烈的感受之一就是,中俄两国有着深厚的传统友谊,尤其近年来,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发展势头良好,政治、经济、能源、科技等各领域合作宽领域、多层次地进行,进展顺利,成果巨大。因此,律师在服务两国经济社会合作方面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中俄两国律师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将推进两国法律领域特别是律师间的交流与合作,从而将在服务两国经济与社会的交流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