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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在俄罗斯的法律困境


作者:周广俊   来自:《律师利益冲突管理与公益法律服务——北京律师论坛•公益法律服务、利益冲突管理卷》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1-11-9 22:53:07

 

由于笔者长期从事俄罗斯法律服务工作,经常接触一些需要在俄罗斯聘请律师的中国客户。在协助这些客户聘请俄罗斯律师时,大多数人都希望俄罗斯律师以风险代理的方式收费,而俄罗斯律师均不接受这一收费模式,而是坚持要求计时收费或者按照固定数额收费,尽管有时客户的出价高达50%的提成比例。对此,中国客户非常不理解。有时,由于客户无力先行支付律师费,而俄罗斯律师又不同意风险代理,中国客户只好放弃诉讼。

 

 

其实,俄罗斯律师采取风险代理模式收取律师费是有法律障碍的。

 

 

俄罗斯宪法法院和俄罗斯最高仲裁法院均认定风险代理模式收费违法

 

早在1999929,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就发布了第48号批复,对有关法律服务收费的问题予以了解释。该批复指出,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费,并且不得拒绝支付律师已经实际完成的代理服务,但是,如果合委托同中规定的律师费取决于法院判决或者政府机关的决定,则律师依据该条款要求支付律师费时将不予支持。

 

尽管该批复不是司法解释,而仅仅是一个指导性的意见,但是,在俄罗斯仲裁法院(主要负责经济案件的审判)的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均遵守这一原则。

 

 

2007123,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作出了当年的第一份裁定,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779条第1款和781条第1款(其内容是:根据有偿服务合同,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服务,如完成特定的行为或者实施特定的活动,而委托人应当根据有偿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支付已经提供的服务)是否违宪进行了审查。

 

提出违宪审查申请的是一家俄罗斯法律事务所和一位俄罗斯公民个人,他们代理了一个莫斯科州某区村委会的一个案件,胜诉后委托人拒绝支付律师费,后根据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条款(风险代理)起诉委托人要求按照判决数额的3%支付律师费,但在各级法院均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上述条款被驳回。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该裁定中认定,上述条款并不违反宪法,因为,在俄罗斯现有的有偿服务合同法律调整体系之内,如果合同收费条款将服务费的数额与将在未来作出的法院判决挂钩,则受托人以该条款为依据要求委托人付费时不应当得到支持。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理由是,尽管当事人有合同自由的权利,但是,有偿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服务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受托人的行为或者活动,而不能是法院判决,因此,应当予以支付的只能是受托人的活动和行为,但不能是特殊的结果(委托人希望的并且对其有利的法院判决)。

 

自作出上述裁定之日起,俄罗斯各法院对于风险代理收费条款的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即不予支持。

 

目前,俄罗斯司法系统普遍认可的观点是,如果律师仅仅以合同自由原则和代理合同中的风险代理条款(按照胜诉金额收取相应的律师费)主张律师费,而不能证明其收费的合理性(结合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则法院不予支持。

 

 

对风险代理收费模式是否合法的不同意见

 

尽管俄罗斯联邦仲裁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已经对风险代理收费模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俄罗斯司法界对该问题依然有不同的意见。

 

参与上述案件审判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卡诺诺夫对上述裁定保留了自己的不同意见,认为该裁定否定风险代理不尽合理,其理由如下:宪法法院的审查忽视了涉案服务只是关系到委托人私有财产利益的法律服务,而不涉及到法律服务领域中的公共因素(刑事案件),如果仅仅是私权,那就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原则;没有考虑到法律服务质量和诉讼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几乎所有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对对宪法法院的上述裁定予以了批评,认为这是对律师业务的干涉,同时违背了合同自由的基本民事立法原则。

 

但是,宪法法院也并没有明确禁止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只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对相应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所以,俄罗斯国家杜马曾经提出议案,建议修改《俄罗斯联邦律师法》来明确律师可以采取风险代理的收费模式(只有律师可以,其他法律工作者不可以,并且刑事案件不得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模式)。俄罗斯的一些律师组织也提出过类似的建议,但目前都还没有明确下来,对风险代理收费模式的限制依然存在。

 

考虑到风险代理收费模式的两面性,俄罗斯立法机关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对其不置可否,始终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

 

大多数人认为,限制风险代理收费模式违背了合同自由原则,导致贫困人群失去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并且可能导致律师私自收费。

 

 

如何规避对风险代理收费模式的限制

 

在俄罗斯,尽管风险代理收费模式不被法院所支持,但是,风险代理收费模式还是存在的。

 

出于对律师业务水平的认可,以及某些大型律师事务所具有的强势地位,有些客户还是愿意和律师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模式。有些客户确实无力支付前期的律师费,但诉讼的前景又比较好,这也导致一些律师事务所愿意按照风险代理的方式接受委托。

 

为规避风险,俄罗斯律师一般将收费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收费,先付或者后付,但没有前提条件;另外一部分是按照诉讼结果收取一定比例的奖励,这样一来,律师的收入还是有基本保障的,至少可以主张固定收费部分。

 

但是,对于我们国内的没有任何付费保证的风险代理收费模式,俄罗斯律师是肯定不会接受的,特别是针对来自国外的新客户。

 

 

2007125,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发布第121号审判指南,其中明确胜诉一方可以要求败诉一方支付合理的律师费支出,即使胜诉一方的律师收费是以胜诉为支付条件的风险代理模式。根据这一精神,律师的风险代理模式收费似乎又是应当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这里有一个俄罗斯法院遵循的一个基本前提,即律师的收费的合理性,只要法院认定收费是合理的,不论收费方式(是否为风险代理),都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对俄罗斯法律制度的了解和发展趋势,笔者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俄罗斯将会使类似中国目前的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合法化。

 

 

对于中国客户而言,在需要聘请俄罗斯律师时,应当对俄罗斯的律师制度和律师收费情况予以了解,选择合适的律师和付费方式,而不能简单地将国内的习惯套用于俄罗斯,否则,将聘请不到高水平的专业律师,也根本达不到聘请律师的初衷。

 

 

 

作者:

 

周广俊

 

律师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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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0  北京

 

 

首次发表于《律师利益冲突管理与公益法律服务——北京律师论坛·公益法律服务、利益冲突管理卷》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11月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