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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案例】:监督审诉讼程序


作者:金树   来自:中俄法律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6-8-31 13:42:27

俄罗斯联邦诉讼法用了一章来规定监督审的诉讼程序 (类似于中国的二审终审后的申诉再审)

 

    依据俄罗斯联邦刑诉法,根据递交的监督申诉书,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重审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及、裁定或决议的合法性。

 

    监督申诉书应直接递交到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

 

    监督申诉书必须按照俄罗斯联邦刑诉法的规定内容进行编写,不符合规定要求编写的监督申诉书将被退会。

 

    被递交的监督申诉书,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进行审查研究。根据审查研究的结果,法官将作出拒绝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转交监督申诉书的决议,或者同意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转交监督申诉书的决议。针对这一情况,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有权不同意法官作出的关于拒绝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转交监督申诉书的决议,并且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有权作出取消该法官作出的上述决议和有权作出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转交监督申诉书的决议。

 

    按照监督程序取消或者更改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依据是,存在本质上的影响案件结果的违反刑法或者刑诉法,或者查明了不遵守诉前合作协议规定的条件和不履行诉前合作协议规定的义务。

 

    作出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转交监督申诉书决议的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不能参与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审理的该刑事案件。

 

    监督审法院根据审理刑事案件的结果有权作出:

 

    1)  驳回;

 

    2)取消法院判决,中止案件程序;

 

    3)取消法院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4)取消二审法院的决定,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5)取消三审法院的判决,发回三审法院重审;

 

    6)取消法院的判决,在有刑诉法规定的依据时,退回给检察院;

 

    7)改判法院的判决;

 

    8)维持原判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的决议,从宣布时起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