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法律网--专业创造价值
中俄法律网
诉讼与仲裁
当前位置: 中文版诉讼与仲裁实践与案例

俄罗斯联邦远东运输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诉北京市晓晓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作者:   来自:裁判文书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5-6-15 13:39:04

俄罗斯联邦远东运输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诉北京市晓晓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原告俄罗斯联邦远东运输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2号光明大厦2206号。

法定代表人朱琳,该办事处首席代表。

委托代理人陈凌,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季雨,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晓晓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俄罗斯联邦远东运输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上海代表处)与被告北京市晓晓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晓公司)财务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远东公司上海代表处诉称,我公司于2001年8月将我公司所有的11个货柜租借给莫斯科一家公司供其装货使用,该公司使用完毕后,发运给晓晓公司。晓晓公司在提贷后,无故扣留我公司的11个货柜,我公司多次催讨,晓晓公司拒不返还,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晓晓公司立即返还我公司价值24

750美元的11个货柜,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远东公司上海代表处系俄罗斯联邦远东运输有限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俄罗斯联邦远东运输有限公司系外国法人,其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承担,故远东公司上海代表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俄罗斯联邦远东运输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八十元,由原告俄罗斯联邦远东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承斌

代理审判员孙京

代理审判员鲁曼

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