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俄罗斯联邦司法部
欧洲法院以该判决认定,俄罗斯违反了关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八章,体现在侵害了申诉人个人和家庭生活应当得到尊重的权利。
上述控诉由欧洲法院优先适用法院规则第41章进行了审理。
依据案情,中国公民刘庆在(音)(以下称第一申诉人)于1994年来到俄罗斯,并与俄罗斯公民刘(音)(Калина)·尤丽亚·亚历克山大罗夫娜(以下称第二申诉人)结婚。1996年,第二申诉人生了个女儿。
1996年,苏维埃哈瓦那区内务部护照签证部门拒绝向刘庆在颁发临时居留或定居许可,并且在1996年11月,根据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内务部管理机关苏维埃哈瓦那区内务部护照签证部门代局长于1996年11月1作出的决定(由苏维埃哈瓦那市检察长批准),第一申诉人被驱逐出俄罗斯回中国。
1999年,第二申诉人生了儿子。
2001年8月,获得签证后,第一申诉人以受雇工作为目的来到俄罗斯联邦,再次开始在俄罗斯境内居住,并按照逗留地点在苏维埃哈瓦那区内务部登记到
哈巴罗夫斯克市中心区法院
2006年2月30日哈巴罗夫斯克内务部苏维埃哈瓦那内务部副部长决议,第一申诉人由于时效期届满案件终止,承担行政责任。
欧洲法院在审理时,没有履行驱逐出境的判决,甚至连第一申诉人逗留的地方也没有规定。
申诉人向欧洲法院控告俄罗斯国家违反了《公约》第8章,依据他们的说法,国家拒绝给第一申诉人提供居住证和接受俄罗斯国家最后一次判决将其驱逐回中国。第一申诉人自己论证,他1994年居住在俄罗斯并和俄罗斯公民结婚,成为两个孩子的父亲,他在俄罗斯有家庭。俄罗斯国家拒绝给第一申诉人提供长期居住的权利和将其驱逐出境是妨碍了他们的家庭生活。
欧洲法院指出,《公约》保障外国人入境一个国家并在这个国家居住的权利。按照国际权利和相应的国际条约,国家有权监察非本国人员。(参见欧洲法院诉瑞士的判决,№ 54273/00, ECHR 2001-IX, § 39)。《公约》第8章,法院指出,国家没有完全的义务要尊重夫妻双方选择共同居住的国家和允许在自己的国家重新组建家庭.(参见戈尤诉瑞士案,
法院认为, 《公约》第8章不应该作为获得具体形式的居住许可证的保障性权利解释。法院指出,内部立法考虑的是许可证的不同形式,它的任务是分析颁发具体形式居住许可证的立法和实践条件。如果各种形式的居住许可证,允许持有人居住在国外和具有各种私人权利,那么这种许可证的提供原则上要有足够的措施来满足本规则的要求。此时,根据决议,法院没有权利规定,需不需要授予此人具体的法律地位,这是除内部权利以外的选择的客体。(参见斯索耶夫诉拉脱维亚案件决议)。
分析该案情和考察第一申诉人的家庭状况,法院查明,本案件有些地方干涉了申诉人的家庭生活。
根据先前的实践(参见斯文科诉拉脱维亚的其他判决[GC], №48321/99, § 99, ECHR 2003-X),法院指出,它的任务是评估有没有造成具体的干涉:
——法律规定;
——有没有遵循立法目的;
——在民主社会是不是必须的;
法院认为,评估有没有对法律规定干涉,应符合该法律规定先前的实践,不是简单地要求受争议的措施是以国家内部权利为基础的,相应的法律应当是相关人员能接受的,并且具有明确详细的条文,相关人员有可能(必须借助法律咨询)在合理范围预见情况和使用该措施的后果。
法院认为,国家立法应明确对国家权利受到干涉时的法律保护措施,法律应当明确职权机关适用的范围、适用方法以及立法目的,从而使人在权利被侵犯时获得平等保护。(参见鲁普斯诉罗马利亚案件决议,№10337/04, §§ 32 и 34; 奥拉菲诉保加利亚案件;№50963/99,§119,2002年6月,麦隆诉联合国,
法院注意到,联邦法律25.07.2002№115-ФЗ《俄罗斯外国人法律地位》, 15.08.1996 № 114-ФЗ《俄罗斯出入境程序》,是申诉人所能接受的,并以此为依据拒绝提供居住证,甚至做出驱逐出境的判决。法院认为,如果外国人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或者非法居住在俄罗斯,他们是可以采取一些措施的。
联邦法律授予了国家在民族安全受威胁时独立解决问题时的很大权限。该法律符合欧洲法院先前的实践,但不符合《公约》预知的要求。(参见欧洲法院
同时,法院认为应当确定,是否用国内立法来保障国家权利,并使其不被滥用。
法院根据以往的案例,认为解决民族安全问题,法律概念和法律在民主社会的统治地位都会触及人的基本权利,是独立机构独立活动的客体,包括对机密信息恰当使用的限制。
欧洲法院认为,人有权对国家机关主张民族安全受到威胁提出异议。在这方面,法院指出,关于什么构成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当局的评估将自然会占很大的比重,所以,一个独立的机构作出民族安全受威胁的结论是没有事实根据,或任意定义和不符合“国家安全”的概念。如果缺乏保障,那么国家机关就有可能违反《公约》要保障的权利。
法院注意到,国家政权保证了第一申诉人在法庭对职权机关的判决提出异议,但是,国家法院没有有效评估关于驱逐出境的判决是否是有道理的,因为法院作出判决的资料不齐全,而内务部关于第一申诉人对民族安全造成威胁的论据也不足。
法院援引先前的权利(参见欧洲法院
法院指出,不可能披露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也不可能剥夺国家法院的评估,职权机关有没有根据认定第一申诉人对民族安全造成威胁。在这方面,法院认为,法院审理是在“有限的可能性”中,并不能保证,俄罗斯内务部在处理民族安全问题时,立法能提供足够的保障措施。
法院注意到,俄罗斯立法规定了两种非法居住在俄罗斯的外国公民强制驱逐的程序。
法院根据其中一个程序指出,执行机关作出关于外国驱逐出境的判决可能没有任何独立的审理过程。(
另一程序(行政驱逐)是依据行政处罚法作出的相应的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俄罗斯立法赋予了职权机关在两个程序之间选择的权利。欧洲法院认为,外国人有没有寻求诉讼救济,取决行政权力的行使。同时法院注意到,在第一申诉人的案件中,是内务机关导致的驱逐出境和产生行政驱逐。
法院指出,第一申诉人原先的行政驱逐已经终止,而且作出的驱逐出境没有事实依据和经法院审理,最终,第一申诉人被驱逐出境。
这样,法院确定,对第一申诉人作出驱逐出境的法律依据,并没有保证在产生妨害时同等的保护。
根据叙述,法院查明,对第一申诉人家庭生活的干涉是符合法律规则的,但不符合《公约》对法律“质量”的要求。相应地,欧洲法院认为对第一申诉人强制出境的决议,违反《公约》第8章。根据这个结论,法院认为不需要确定是否与《公约》第8章第2点的立法目的相符,也不管是否是在民主社会必须的。
欧洲法院遵循《公约》第5章(f)第1点对第一申诉人从
法院认为应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这是为了在驱逐时符合一定的度,因此,《公约》第5章«f»第1点的立法目的,不是在于是否需要用国家法律或《公约》来证明驱逐时拘留的判决正确与否。而是,它的任务是确定根据《公约》第5章第1点对第一申诉人驱逐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法院认为,苏维埃哈瓦那市法院
欧洲法院指出,双方没有申明,苏维埃哈瓦那法院做出的
根据上述,法院认为,国家法院忠于职守,没有忽略正确地运用相应的法律,审判过程中发现的一些不足,本身并不意味着拘留是不合法的。(参见参见盖就格斯诉立陶宛,
欧洲法院认为,在该案中,国家从
法院认为违反了《公约》第8章,判决支付给申诉人合计6000欧元作为精神补偿。
翻译:
朱琳,法学硕士,2001年考入哈尔滨工程大学学习法律,2005年考入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2009年,曾在吉尔吉斯坦共和国首都比什凯克市从事公司法务工作,主要研究中亚法律和对外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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