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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俄罗斯联邦仲裁法》(三):仲裁规则


作者:周广俊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6-1-12 13:13:39

一、规则的分类

 

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的规定,常设仲裁机构规则包括仲裁规则和常设仲裁机构履行临时仲裁部分管理职能的规则,而前者又包括公司争议仲裁规则等各类争议的专门仲裁规则。

 

常设仲裁机构的规则必须经过主管机关审批,而要在其互联网官方网站上公布,并且在主管机关备案,否则不能适用。

 

 

二、仲裁规则和履行仲裁管理职能的规则(《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第45条)

 

1.常设仲裁机构根据在其互联网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并且已经在主管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备案的仲裁规则进行活动。

 

2.常设仲裁机构有权制定多部仲裁规则,其中包括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国内争议仲裁规则、简易仲裁规则、特定类型争议的仲裁规则和公司争议仲裁规则。当存在多部仲裁规则时:

 

1)对于所有仲裁规则同样适用《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第45条第4-7款和第9款。

 

2)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另行约定,或者仅仅援引常设仲裁机构规则,但没有具体明确,或者仅仅指出争议由常设仲裁机关管理,则其争议的管理适用仲裁庭认为更为适当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而在仲裁庭组庭之前,适用常设仲裁机构认为更为适当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规则,除非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规则。对于适用的规则适用《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第7条第12款的规定。

 

3)如果在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之后,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发生变更,或者通过了新的规则,则适用仲裁审理开始时的仲裁规则版本,除非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另有约定、新规则实施时另有规定或者与新规则规定的实质不符。

 

3.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由设立该常设仲裁机构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授权机构通过。

 

4.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规定:

 

1)指出《俄罗斯联邦仲裁法》和/1993775338-1号《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作为常设仲裁机构进行活动的基础(同时,可以制定混合规则,允许根据争议的主体构成和其他要素,相应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法》和1993775338-1号《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进行仲裁);

 

2)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争议类型;

 

3)在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范畴之内的仲裁员的专业要求和其他要求;

 

4)常设仲裁机构的组织结构,每个机构的的设立程序、权限和职能,授权参与仲裁管理程序的人士的权限和职能(如果适用,则包括被常设仲裁机构规则授权以常设仲裁机构名义在仲裁管理范畴之内或者就仲裁管理独立作出某些决定的常设仲裁机构主席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职能);

 

5)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仲裁的具体职能,包括协助组建仲裁庭、回避的审议、组织往来文件和仲裁文件的交换、档案管理和案件材料的保管、接受补偿与仲裁管理支出、支付仲裁员报酬和其他支出有关的资金;

 

6)符合《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第45条第5款规定的仲裁程序;

 

7)指出在解决争议程序的范畴内,哪些问题的决定属于仲裁庭的权限,而哪些又属于常设仲裁机构的权限。;

 

8)适用的仲裁员公正性和独立性规则,规定保障仲裁员公正性和独立性的要求(包括通过援引的方式);

 

9)任何种类仲裁费的规定数额,包括仲裁报酬的固定数额,或者这些收费的计算方法;

 

10)仲裁支出的构成和承担方式;

 

11)继承者常设仲裁机构之仲裁规则针对于之前订立的仲裁协议和之前开始之仲裁的适用程序(如果常设仲裁机构属于继承者常设仲裁机构)。

 

5.常设仲裁机构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应当包括:

 

1)提出仲裁申请书和答辩状的程序;

 

2)提起反请求的程序;

 

3)仲裁相关支出的构成和支付程序以及仲裁当事人分担支出的程序;

 

4)文件的提交、发出和送达程序;

 

5)仲裁庭组庭程序;

 

6)处理回避申请的理由和程序;

 

7)仲裁员权限终止的理由和程序,以及替换仲裁员的理由和程序;

 

9)开庭审理程序和/或根据书面文件审理案件的程序;

 

10)仲裁中止或者终止的理由和程序;

 

11)仲裁裁决作出、制作和发出的程序和期限;

 

12)补正、解释仲裁裁决的程序和作出补充裁决的程序;

 

13)当事人和仲裁庭在决定仲裁程序方面的权限,以及不允许通过当签署当事人协议和/或作出仲裁庭程序性文件方式来背离仲裁规则或者对仲裁规则予以明确的问题的范围。

 

6.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可以包含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并且与仲裁程序有关的条款,包括文件转递问题、使用通过电信渠道交换电子文件的往来联络问题、采用电子文件作为证据的问题,使用电话网络和可视会议系统进行举行会议的问题。常设仲裁机构的规则可以规定,当事人无权以协议方式变更其规则的某些规定,但是,《俄罗斯联邦仲裁法》规定必须由当事人直接协议约定的条款除外。

 

7.与在俄罗斯联邦设立法人、管理法人或者参与法人有关的争议,只能在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范畴内审理。前述争议,包括与法人股东就法人与第三人法律关系所提请求有关的争议,如果法人股东根据联邦法律规定有权提出这种请求,可以在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范畴内予以审理,但必须根据批准、公布和备案的公司争议仲裁规则进行,而且必须按照《俄罗斯联邦仲裁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225.1条第1款第2项和第6项规定的争议,在没有公司争议仲裁规则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范畴内审理。

 

8.公司争议仲裁规则应当规定:

 

1)常设仲裁机构有义务通知发生公司争议的法人,告知提出的仲裁申请书,并且在常设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根据《法人国家统一登记簿》中记载的地址向该法人发出仲裁申请书的复印件;

 

2)在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三日内,常设仲裁机构有义务在其互联网官方网站公布关于提交仲裁申请书的信息;

 

3)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法人有义务就提交仲裁申请书通知该法人的所有股东,以及对该法人发行的有价证券权利进行统计的该法人有价证券持有人名册持有者和/或存管机构,并且附具仲裁申请书复印件;

 

4)在仲裁的任何阶段,通过向常设仲裁机构发出书面形式的申请书,任何股东均有权参加仲裁,但前提条件是,其从常设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成为仲裁当事人(参加人),要接受当时仲裁所处的状态,也不得就在其成为仲裁当事人(参加人)之前的程序活动提出异议或者要求撤销(包括申请仲裁员回避,而其回避理由在该股东参加仲裁之前已经提出过);

 

5)常设仲裁机构有义务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第45条第4款之规定,通过向其发出书面形式的申请书、通知和仲裁庭的裁定、裁决书,通知所有参加仲裁的法人股东,除非相应的法人股东以书面形式拒绝收取此类信息。案件的其他信件,只有在仲裁庭认为该信件对于参加仲裁的法人股东作出决定或者维护其权利和合法权益非常重要时,才会向这些股东发出。

 

6)撤回仲裁、承认仲裁和签订和解协议可以不必取得所有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第4条参加仲裁的法人股东的同意,除非某一股东在收到常设仲裁机构关于撤回仲裁、承认仲裁或者签订和解协议的书面通知后30天之内发出书面异议,并且仲裁庭认可该股东继续仲裁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9.常设仲裁机构规则违反《俄罗斯联邦仲裁法》规定的条款无效,也是撤销根据该条款所作裁决的理由,或者是拒绝对裁决予以强制执行的理由,如果根据违反《俄罗斯联邦仲裁法》规定的规则所进行的仲裁导致出现俄罗斯联邦程序法所规定的撤销仲裁的理由。

 

 

三、公司争议仲裁的前景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此次备受关注的原因之一,在于为解决仲裁法院的案件压力,试图为数量众多的公司争议案件设定可仲裁性(商事仲裁),而之前的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将公司争议案件视为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商事仲裁根本没有机会介入。

 

随着《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的通过,《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等法律也作了相应修订,解决了公司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为公司争议的商事仲裁奠定了法律基础。

 

但是,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第45条就公司争议仲裁规则所规定的强制性内容,仲裁机构有义务就提起的仲裁通知所有的公司股东,公司的股东在仲裁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参加仲裁,而且还可以对仲裁的撤回、承认和和解提出异议。如果有股东滥用权利,或者多个股东合谋,故意拖延仲裁,可能会严重影响仲裁的效率,而争议又无法再回到仲裁法院去解决,可能会迫使许多人放弃仲裁,即使已经具备仲裁的法律基础。

 

不仅如此,《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第43条还增加了一个特殊内容:

 

在没有依据管辖法院司法文书出具的执行令的情况之下,任何仲裁裁决,包括不需要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均不能成为向国家登记簿(其中包括法人国家统一登记簿、个体经营者国家统一登记簿、不动产权利及不动产交易国家统一登记簿)、有价证券持有人名册和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其他登记簿作出记载的依据,如果作出记载将导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终止。

 

这也是防人之心不可无,俄罗斯依据被仲裁机构滥用仲裁给搞怕了。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如果仲裁裁决在任何情况之下都不能成为行使权利的依据,都还要由国家法院再以执行令的方式去确认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的意义又在哪里呢?同时,《俄罗斯联邦仲裁法》明确规定,公司争议的仲裁只能是机构仲裁,而不可以是临时仲裁。

 

 

同样的道理,不动产仲裁也将面临这个问题,尽管不动产商事仲裁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支持下,虎口拔牙,迫使前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承认不动产争议的可仲裁性,但如果裁决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一切都将归零!

 

 

也许,这就是之前许多俄罗斯法律界人士倡议的,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仲裁庭)已经不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意义上的су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