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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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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


作者:张家慧   来自:www.zwmscp.com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7-4-28 10:02:56

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就是指由于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法院判决所产生的费用。在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缴付诉讼费用的义务由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依特别程序提出相关声请的人承担。根据现行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79条的规定,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包括国家规费和与审理案件相关的其他各种费用。


一、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的国家规费
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的国家规费是指由俄罗斯法律所规定的,因进行民事诉讼而在整个俄罗斯联邦境内都必须缴付的费用。该费用主要用于保证俄罗斯法院实施有效的审判行为或出具各种法律文件,即法庭需按照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法庭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的副本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的副本。换言之,俄罗斯民事诉讼中收取国家规费的目的之一就在于用有关主体向国家缴付的部分费用来保证法庭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个目的还在于由于国家规费最终还得由非正义的一方主体来负担,因此,科以他们缴付一定的国家规费还有利于防止有关主体向法庭提出不正当的要求或督促当事人双方主动履行他们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了具体的计算国家规费的数额和程序,该数额与民事诉讼本身的性质(声请还是诉状)和诉讼争议的价额有密切的关系。
有关主体对国家规费既可通过俄罗斯联邦银行(包括分行)以卢布现金的形式缴付,也可以通过以银行(或分行)开具的、与支付人应予支付的国家规费等额的支票的形式来缴付。对国家规费的业已缴付应以由银行(分行)所出具的收据来确证,该收据并应附于所提交的相应的诉讼声请书或诉状上。
普通管辖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所收取的国家规费应纳人负责接受该规费的银行所在地的联邦预算。
俄罗斯民事诉讼中财产性质的诉讼案件的国家规费的数额由该案件的诉讼价额或标的额所决定;具体的诉讼价额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83条的规定来确定。诉讼价额一般由声明人或起诉人(原告)提出,但在所提出的价额与其所得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不符时,诉讼价额也可以由法官裁定。另外,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84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诉讼价额在起诉时难以确定,则国家规费的数额就由法官根据法庭审理时所确定的诉讼价额提前确定并提前收取。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诉讼请求或诉讼请求额增加,则不足的国家规费按所增加部分的诉讼价额补足;相反,如果诉讼请求或诉讼请求额减少,则原已提前收取的国家规费将不予退还。

 
二、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的案件审理费用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肠条的规定,俄罗斯民事诉讼中审理案件的费用主要包括:应付给证人和鉴定人(专家)的相关钱款,勘验现场所需的费用,寻找被告所需的费用以及执行法院判决所需的费用等。其他与审理案件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法院办公用具和邮件费用,但这些费用不属于诉讼费用。
俄罗斯民事诉讼中应付给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费用,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因出庭而花去的费用(含出差补助费),另一类是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因完成不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应得到的该项工作的报酬。
被传唤出庭提供证词的证人、提供专家意见的鉴定人和提供翻译的翻译人员均有权索取因出庭而产生的费用(但在宪法法院和仲裁法院出庭的除外)。对这些费用的支付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及俄罗斯于1993年3月2日发布的联邦政府决议,即关于偿付某些接受调查机关、预审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传唤的人员的费用和酬劳的程序和数额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出庭费用主要包括:往返被传唤地的费用、住宿的费用以及按昼夜计算的酬劳费用(出差补助费)。
此外,他们还有权获得工作酬金;不过,获得工作酬金的前提是他们出庭所完成的工作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如果事先签有协议,则应依协议付给非编制内的鉴定人因其鉴定工作而应获得的酬金,以及付给翻译人员因其口头和笔头翻译所应获得的酬金。如果证人、鉴定人或翻译人员不是工人或职工,则他也有权获得因耽误工作而应获得的昼夜酬金,该酬金的数额按公务出差的规定和标准支付。如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系工人或职员的,则对其工作酬金的补偿应保持在由于他们出庭而耽误的时间内其工作地的平均工资水平内,但该工作酬劳不包括在因其出庭而应获得的出庭补偿费用之内。
按照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367条的规定,根据法院裁定向债务人收取因执行法院判决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财产保管费和搬运费、给鉴定人的报酬、法院执行员去执行地点的差旅费等,均应纳入国家收入,上缴国库,且与向债务人追索的是财产或钱款无关。
在庭审前的案件准备阶段、案件审理阶段以及法院判决的执行阶段中,寻找被告所需的费用由国家财政预先支付,但在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被满足时,亦即找到被告时,该被告须偿付国家财政预先支付的寻找他的费用。


三、俄罗斯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的免交、缓交、分期交付和减交
由于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79条对俄罗斯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包括国家规费及审理案件所支出的费用,因此,俄罗斯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免交的范围相应地也应包括国家规费及案件审理费用。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及俄罗斯其他相关法律、法令对于民事诉讼案件在俄罗斯普通管辖法院审理时,可以免交诉讼费用的人员有明确规定。
而应该指出的是,在俄罗斯,法律规定并不是免交民事诉讼费用的唯一依据,法院或法官根据公民的实际财产状况也有权直接免除他们应交纳的诉讼费,但不能以一方当事人因此受益为原则。对此,1993年3月18日苏维埃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发布了关于消除民事诉讼费用和刑事诉讼费用收取过程中的弊端的决议(第4号)。该决议指出,法院无权免除胜诉一方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方应交纳的诉讼费用。
俄罗斯民事诉讼中免除当事人应交纳的诉讼费用的问题一般应在接受其诉讼声请时便予以解决,必要时也可以在作出判决时才加以解决。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81条的规定,法院或法官不仅有权免除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诉讼费用,而且还可以根据他们的财产状况允许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延期或分期交纳诉讼费用,或者减少他们应当交纳的诉讼费用的数额。在现今的俄罗斯,不仅公民可以延期或分期交纳诉讼费用,以及减额缴付具体案件中应当交纳的诉讼费用;而且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企业、机关或组织同样也享有这种优待。
有关延期、分期或减额缴纳诉讼费用的申请应当由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提出,该申请并应附上能确证其请求的相关文件,诸如,有关工资数额、退休金数额、抚养未成年孩子及无劳动能力的配偶等的证明文件等。


四、俄罗斯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分摊、补偿与赔偿[1]


当事人之间诉讼费用的分担。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90条有关当事人之间分担诉讼费用(含当事人提出上诉时所交纳的国家规费)一般原则的规定表明,俄罗斯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的分担只能在参加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之间进行。但鉴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原告的所有诉讼权利并承担原告的所有诉讼义务,因此俄罗斯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的分担无疑还应当包括这类当事人。换言之,俄罗斯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同时还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原告指的仅仅是拥有完整的法律关系的人,也就是说,是与诉讼的结局既有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同时又有实体法上的利害关系的人,而不包括对诉讼的结局仅有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的程序意义上的原告。这类原告,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41条及第42条的规定,指的就是只是为了他人的权利和利益而提起诉讼的检察长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别公民。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90条的规定,对于判决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所花的一切费用都应当判决由另一方予以补偿;而且,即使另一方曾经被允许免交诉讼费用,其仍应当负担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所花的费用。这就意味着,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满足,则其所缴纳的国家规费和全部其他诉讼费用都要判由被告偿付;相反,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遭到拒绝,则会判处由原告补偿胜诉的被告方所缴纳和花去的一切诉讼费用。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得到满足,则法院应按比例将原告被满足的一部分诉讼请求所缴纳的国家规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方负担,而原告被拒绝部分的诉讼请求所缴纳的国家规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则由原告自行承担。


诉讼费用的补偿。
俄罗斯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的补偿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国家向当事人补偿诉讼费用,或者由当事人向国家补偿诉讼费用。由此,如果由检察官或依照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42条的规定由国家管理机关、组织或个别公民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被拒绝,那么被告便有权要求国家补偿他所承担的全部诉讼费用,或者,按比例补偿原告诉讼请求中被拒绝的那部分诉讼费用。如果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36条的规定,主动要求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那么,如果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拒绝,则被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被告有权要求国家偿付他所承担的诉讼费用。如果有关财产解封的诉讼请求被满足,则应由国家偿付原告所承担的诉讼费用。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95条的规定,如果原告被免于缴纳诉讼费用,且其诉讼请求又得到了全部或部分满足,则诉讼费用应向被告全部或按原告胜诉部分的比例向被告征收,然后上缴国库。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则法院审理案件所支出的费用应向原告征收,并作为国家收入上交国库;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部分满足,而被告又被免于缴纳诉讼费用,则法院审理案件所花的费用应按照未满足诉讼请求的比例向原告征收,并上交国库。当然,即便是这时,原告也并不能被免除交纳他被拒绝的那部分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系基于由检察官、国家管理机关、工会、企业、机关单位、各类组织和个别公民为维护其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提出声请而得到满足的,则诉讼的国家规费和其他审理费用就应当由被告负担。如被告逃避交纳依法应由他交纳的诉讼费用,是法院还应向他追收寻找他的费用,该费用上缴国库。追缴费用应在寻找被告的内务机关所提出的诉讼中一并解决。
如果破折号告和被告都免于缴纳诉讼费用,则诉讼费用由俄罗斯联邦国家负担。


其他费用的赔偿。
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相关费用的赔偿,就其本身而言,应该说与诉讼的国家规费并无关系,与法院审理案件所需要支出的费用即案件审理费用也无关系,而只是与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当事人所承担的费用有关。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中所设定的有关费用的赔偿制度旨在对那些不诚实和不守信用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以遏制滥诉现象的发生,并进一步为诉讼中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保证。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91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判处另一方当事人向胜诉方当事人赔偿代理人援助费。该援助费的具体数额并不确定,一般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且应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以内。如果法律咨询顾问给胜诉的一方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则法律咨询费就应由另一方当事人支付。1980年11月20日颁布且现仍有效的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律师条例规定了律师向某一方当事人提供免费帮助的程序。律师委员会能提供免费帮助的是:第一审法院中请求追索抚养费和劳务费的原告;请求赔偿因残疾或其他与工作有关的损害健康的损失的原告;请求赔偿因工作而造成的扶养人死亡的损失的原告;就选民名单中所出现的不正确现象提出申诉的公民。
如果由于被告自愿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再坚持他的诉讼请求,但因已经提起的诉讼中原告实际上业已承担了部分诉讼费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提出请求,则法院可以基于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其聘请律师的费用。
此外,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还规定,可以补偿公正一方当事人所承担或花去的案件审理费用。根据该法典92条的规定,对于蓄意提出无理诉讼或无理的反诉争议以及一贯妨碍正确和迅速地审理和解决案件的当事人,法院可以责令其赔偿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所耗费的工作时间内按平均时间所计算的报酬。


[1]“分摊”一词主要是从法院的角度而言的,若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则是诉讼费用的“分担”,因此该两个词在这里并没有内容上的差别。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中,有关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作者单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