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批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于2014年12月31日依法作出《关于重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的决定》。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组后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履行业务职能。 二、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重组后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管理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的案件;重组后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管理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的案件。未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无权受理上述相关案件。 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联络方式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联络方式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一如既往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