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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自2014年开始在远东地区实施地区性投资项目税收优惠


作者:周广俊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5-8-12 22:12:34

 

 

 

 

 

 

为开发俄罗斯远东地区,俄罗斯于2013930通过第267号联邦法律,对《俄罗斯联邦税法典》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第3.3章《实施地区性投资项目的特殊税收制度》,此次修订确定了地区性投资项目(региональный инвестиционный проект)制度,为相应项目设定了优惠的税收条件。

 

 

 

 

 

 

一、    地区性投资项目的认定条件

 

 

 

 

地区性投资项目的宗旨或者目标必须是生产商品,并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地域限制

 

 

地区性投资项目的生产必须在以下俄罗斯联邦主体之一的地域内实施,不能超出一个联邦主体的地域范围,除非该法另有规定。适用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包括:布里亚特共和国、萨哈共和国(雅库特)、图瓦共和国、后贝加尔边疆区、堪察加边疆区、滨海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阿穆尔州、伊尔库茨克州、马加丹州、萨哈林州、犹太自治州、楚科奇自治区。

 

 

项目地域限制的例外
地区性投资项目必须在一个联邦主体的地域范围内,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如果项目规定的商品在上述几个联邦主体地域范围之内进行生产,且是按照一个统一的技术规程进行的(可以是几个联邦主体,但依然限制在上述联邦主体地域范围之内);

 

 

――如果项目旨在开采矿产资源,而且矿产资源部分区块位于上述联邦主体地域范围之外(可以超出上述联邦主体地域范围)。

 

 

2.项目标的限制

 

 

如果地区性投资项目的目的属于以下情况,则不可以被认定为地区性投资项目:

 

 

――石油开采及(或)加工,天然气及(或)其凝析液的开采,提供石油及(或)石油产品、天然气及(或)其凝析液的运输服务;

 

 

――生产应当征收消费税的商品(但汽车和摩托车除外);

 

 

――项目所实施的活动在所得税税率上适用零税率。

 

 

3.项目土地权属限制

 

 

在实施项目所占用的地块上,没有属于个人或者组织(这些个人和组织不是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所有的建筑物和设施,但是,铁路、通讯设施、管线、电缆等基础设施除外。

 

 

4.项目资本投入规模限制

 

 

资本投入的规模根据投资计划书不得少于:

 

 

――5000万卢布,如果投资在3年内完成;

 

 

――5亿卢布,如果投资在5年内完成。

 

 

上述期限均从投资者被列入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名单(Реестр участников региональных инвестиционных проектов)之日起开始计算。

 

 

5.项目投资者的结构限制

 

 

每个地区性投资项目只能有一个投资者。

 

 

就是说,每个项目只有一个投资主体,不能搞联合竞标或者联营投资之类的,相应享受投资优惠的主体也只能是一个投资者。

 

 

 

 

 

 

二、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额的计算

 

 

 

 

1.可以计入投资的支出包括:

 

 

在确定投资数量时要计算创建(购买)折旧财产的费用,包括设计勘测、新建工程、技术设备更新、固定资产改进、房屋改造、购买机器设备及用具器材的费用(但购买小汽车及摩托车,购买赛艇、游船、游艇,以及建造和装修住宅房屋的费用除外)。

 

 

2.同时,以下投资明确规定不可以计入上述投资额度的计算:

 

 

――投资者用已经计入到其他地区性投资项目中的成本所取得的机械、设备、车辆和其他折旧财产;

 

 

――在其被列入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清单之日,投资者已经投入到座落于项目所在地建筑物和设施之中的成本。

 

 

3.计算投资额时不计算增值税。

 

 

 

 

三、取得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纳税人资格的要求(税法典第25.9条)

 

 

 

 

如果俄罗斯企业取得地区性项目投资者资质,并且在该法规定纳税年度内(《俄罗斯税法典》第284.3条的第2-5款)不间断适用该法规定的税率(《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284条第1.5款),则该企业可以被认定为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纳税人,同时,还要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在项目实施所在地的联邦主体进行了法人国家登记;

 

 

2.企业在项目实施所在地的联邦主体之外(一个或者几个)没有分支机构;

 

 

3.企业没有适用特殊税务制度;

 

 

4.企业不是合并报表集团的成员之一;

 

 

5.企业不是非盈利组织、银行、保险公司(保险机构)、私人养老基金、证券市场职业参与者、清算组织;

 

 

6.企业之前不是地区性投资项目的投资者,目前也不是其他地区性投资项目的投资者;

 

 

7.计划用以实施项目的地块属于企业所有(或者租赁,租赁期不早于202411);

 

 

8.如果实施项目需要建筑许可证,则投资者必须拥有建筑许可证;

 

 

9.企业不是任何类型经济特区的投资经营者。

 

 

企业自其被列入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名单之日起取得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资质。

 

 

 

 

四、地区性投资项目的税收(利润税)优惠措施

 

 

 

 

1.对于地区性投资项目经营所得,《俄罗斯联邦税法典》规定了优惠的利润税税率,但适用该优惠税率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在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中,由于实施地区性投资项目所得的收入占比应该不少于90%

 

 

2.缴纳给俄罗斯联邦的优惠税率为0%,从纳税人实现项目收入后开始适用,适用期10年;

 

 

缴纳给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优惠税率,在纳税人实现项目收入时开始适用,适用期前5年的税率为不高于10%,后5年不低于10%

 

 

3.如果在3年内(在3年内投资5000万卢布的投资者)或者5年内(在5年内投资5亿卢布的投资者),纳税人没有实现项目收入,则相应的税率从第4年或者第6年开始适用。

 

 

4.对于开采资源的企业,如果被认定为地区性投资项目的投资者,可以在矿产开采税的税率基础

 

 

上再计算一个优惠的矿产开采区域评定系数。

 

 

5.任何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都将自202711开始不再享有税收优惠(《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284.3条第6款)。

 

 

俄罗斯的利润税税率一般为20%,其中2%归俄罗斯联邦,18%归俄罗斯联邦主体,俄罗斯联邦主体可以自行调整具体税率,一般不得低于13.5%,除非俄罗斯联邦税法另有规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在地区性投资项目上给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授权,俄罗斯联邦主体获得规定优惠税率更多的自主权,直至零税率。为吸引外国投资参与地区性投资项目,俄罗斯联邦主体大都出台地方法律,规定了优惠的税率,如萨哈共和国、后贝加尔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和犹太自治州均用足了这一权力,将适用优惠税率的前5年规定为零税率。但也有例外,如马加丹州,其将相应的税率规定为9%(前5年)和13.5%(后5年),与其他俄罗斯地区相比有明显的差距。

 

 

 

 

五、地区性投资项目的特殊要求

 

 

 

 

1.在获得相应的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资质之后,投资者不能随意变更投资计划,而且,如果税务核查后确认相关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也会被取消相应资质。

 

 

2.在对纳税人进行现场税收稽查时,税务机关可以另行检查纳税人是否符合地区性投资项目的资质要求,并可以倒查前5年,其税务资料要保存6年(《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89.2条)。

 

 

3.地区性投资项目的纳税人对相应项目收入要单独记账,否则,不得享有税收优惠。

 

 

4.如果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纳税人由于投资不符合认定条件、清算、破产或者合并等原因而丧失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资质,则要进行补税。

 

 

 

 

六、如何申请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资质

 

 

 

 

1.《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25.11条规定,实行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名单制,该名单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税务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主管机关办理。名单的办理程序、该名单应当载明的信息及投资计划书的格式,由俄罗斯联邦税务总局制定。

 

 

220131226,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俄罗斯联邦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指出,为保证地区性投资项目制度能够在2014年开始实施,在上述部门规章依法正式通过并实施之前,俄罗斯联邦主体主管机关可以开始接受投资者申请,并明确了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主管机关,也公布了投资计划书样板供申请人参考。

 

 

3.申请人向指定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一系列文件,包括:

 

 

――依法核证的企业设立文件复印件;

 

 

――企业登记注册证明;

 

 

――企业税务登记证;

 

 

――投资计划书;

 

 

――俄罗斯联邦税法典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件。

 

 

4.主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告知是否受理其申请。如果申请被受理,除非另有规定,则主管机关应当在发出上述通知后30日内决定是否将申请人列入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名单,并在5日内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

 

 

如果申请获得通过,则申请人自批准之后的次月第一日起列入投资者名单。

 

 

5.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资质的终止由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决定,依据为《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25.12条规定之理由。

 

 

 

 

尽管目前俄罗斯的外商投资环境还不是很理想,但是,俄罗斯发展其远东地区的战略已经非常明确和清晰,并且俄罗斯政府已经逐步落实和推进实施这一战略,相关的投资优惠措施和便利条件会越来越多。笔者认为,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地区性投资项目制度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不仅在地域上方便中国投资,在投资领域上符合中国的投资需求(矿产资源、商品生产、木材加工等),而且资本投入规模要求亦能够与投资领域的实际需求相互匹配,比较适合中国投资者将其在俄投资项目独立运作,不仅能够获得税收优惠,而且还能够避免在俄投资的风险。

 

 

 

 

作者:

 

 

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        www.chinarualaw.com

 

 

周广俊 13901279592@13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