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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税收调节措施


作者:未知   来自:http://www.chtf.com.cn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5-5-31 14:39:17
 
俄罗斯税收调节措施

一、税收调节措施

1、出口关税
自1992年开始征收出口关税以来,在过去的几年时间里,俄出口关税计征制度曾不断朝着简化手续和自由化的方向发展:出口关税平均税率逐年降低,应税商品品种日渐减少,直至1996年7月全部取消了出口税。但是,1998年8月俄爆发严重的金融危机后,在国家财政日益恶化的压力下,为寻求新的资金来源,弥补国家预算亏空,1999年初以来,俄政府颁布命令,开始对部分主要出口创汇产品征收临时出口关税,需缴纳出口税的商品清单中包括:煤、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有色金属、木材、皮革料、大豆、油菜籽、葵花子、某些食品等。

2、增值税
根据出口地域的不同,俄实行两种增值税征收办法:
A.对向非独联体国家出口的商品免征增值税。1996年这一优惠范围又进一步扩大,凡与向非独联体国家出口商品相关的运输、装卸和换装等服务业务也予以免缴增值税。

B.对向独联体国家出口的商品则按全额税率(20%)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先由买方支付,再由出口商负责上缴国家财政。
1996年底--1997年上半年,国家加强了对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出口商品的监督管理,规定出口商必须向税务监察部门提供由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货物确系运往非独联体国家。

3、消费税
根据贸易方式、商品品种和出口地区的不同,对消费税应税商品规定如下计征办法:
A.通过易货合同的出口,需缴纳消费税。
B.向非独联体国家的出口(石油和天然气除外),免征消费税。
C.向未加入独联体的原苏联加盟共和国(主要指波罗的海三国)的出口,如以非自由兑换货币结算,免征消费税。
D.石油和天然气的出口,均需缴纳消费税。
石油、天然气的出口消费税率由俄联邦政府的专项决议加以确定。根据不同产地的矿业地质条件和经济地理条件,国家对不同的石油开采企业规定了不同的消费税率。

二、非税收调节措施

1、对个别商品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目前俄对以下两类商品的出口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第一类主要指那些按照国际协议的规定应主动限制出口数量的商品,如纺织类半成品和成品、个别黑色金属制品、碳化硅等。第二类是某些特殊商品,包括野生动植物、药物原料、译密码设备、武器和双重用途产品、核材料及其装置、贵金属及宝石、矿物学及古生物学的收藏资料、半宝石及其制品、麻醉剂、镇定剂、毒药、有关俄境内、大陆架及海洋经济区内的分地区和分产地的能源信息等。

在实践中,出口配额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招标或拍卖进行。配额如有富余,亦可通过实际出口业务加以分配。出口许可证由俄经贸部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负责发放。

2、加强对两用商品的出口监督
为维护俄联邦的国家利益,保证履行瓦森纳安排(针对两用商品和技术进行出口监督)规定的国际义务,1996年10月,俄政府批准了《关于对自俄罗斯联邦出口两用商品和技术进行监督的办法条例》。

该条例规定,在两用商品或技术的出口合同(条约、协定)中应明确:出口对象的使用目的和地点;最终用户;进口商的义务(即出口对象只能用于申报目的。未经出口商书面允许,进口商不得转口或转让出口对象);如进口商为中介,则应由最终用户以书面形式承担类似的义务。

对两用商品和技术的出口规定了以下具体监督办法:
--看其是否与俄联邦承担的有关转让两用商品和技术的国际条约相一致;
--编制并发放两用商品和技术出口可行性的结论书;发放出口许可证;途经俄联邦边境时需办理海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督。

3、实行出口合同统计制
1994年7月取消对主要出口创汇商品的配额和许可证管制后,为监督出口价格水平,俄曾实行过“出口合同登记制”,规定所有重要战略性原料商品在出口时必须在俄外经部进行登记。但自1996年4月起,这一制度不再具有强制性,当年10月,进而被“出口合同统计制”所取代。该制度要求所有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外贸出口合同(受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外)均应在俄外经部进行注册。应当指出的是,“出口合同统计制”也不具有强制性,但如不办理有关手续,当出口商未及时收汇或未完全收汇时,就会增加其在有关部门开具相关情况证明的难度。

4、推广对出口商品的统一验证制度
1996年1月1日,俄政府开始对出口商品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实行统一强制性验证制度,规定俄的出口商品,特别是重要战略性原料商品,均须在起运地接受验证机构的检验,验证其数量、品质是否与报关单上填写的内容相符,其价格是否合理,检验完毕后,由验证机构向出口商出具“验讫证书”,对缺少该证书的出口商品,海关不予放行。自1996年3月起,这一制度不再具备强制性,但在出口商未及时全部收汇情况下,发货前的验证程序将有助于其在有关部门开具相关情况证明。目前,由于技术原因,“统一验证制度”尚不能全面实施,实践中只是对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煤、黑色及有色金属、木材、矿肥等部分商品能够进行验证。

5、对出口商品进行海关估价
为防止出口商低报出口价格、海外结余利润,自1996年12月起,俄规定对出口商品实行海关估价。确定海关价格的基础是合同成交价,即出口商品买方实际支付或应该支付的费用,此外还应包括由买方承担的、但未包含在合同成交价内的费用,如中介费、代理费、包装费、知识产权对象使用费等。

6、对加工服务贸易的出口进行管理
近三、四年间,内部加工服务贸易(外国商人购买俄产原料后,不将其运出俄境,而是与俄企业签订加工合同,委托其对所购原料进行加工。)在俄境内得到较大发展。针对这种情况,俄海关专门做出以下规定:卖给外国公司的俄产原料不受海关监管;海关机构不参与上述原料及其中间加工产品在俄关境内的转运;获得的最终加工产品可按照一般出口制度(包括配额和许可证规则)运出俄联邦关境。

7、加强对出口收汇的监督
1993年10月,俄建立了计算机外汇监控系统,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对出口商的出口收汇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该系统的运行方式是:计算中心与俄全国各地经营外贸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建立起计算机联网关系,商业银行将出口商每一笔出口业务的最后收汇情况传给计算中心,中心将其与计算机中储存的该笔业务所签合同的总金额、商品品种和数量、支付条件等进行核对,以确认出口商有无隐匿外汇收入的行为。1998年8月俄爆发严重的金融危机后,为防止资本大量外流,俄对出口贸易的支付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只有在出示已收到100%预付款证明或已开立出口商品海关价值全额信用证后,出口商品方可出境。
 
信息来源:http://www.chtf.com.cn/  2003-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