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资信贷组织注册特点和在册信贷组织利用非居民资金获得俄央行扩大注册资本预先许可的条例》
2002-01-09 15:36:13
该条例根据97年4月23日俄央行行长杜比宁签署的N02-196号令,已于97年5月15日颁布实施,同时,93年4月8日俄央行N14号函《在俄联邦境内开设外资银行的条件》即告失效。根据99年6月22日俄央行第N585-Y号令和99年6月24日第N586-Y号令又对该条例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该条例根据“俄联邦中央银行(俄央行)”联邦法、“银行和银行经营活动”联邦法确定外资信贷组织注册特点,以及在册信贷组织利用非居民资金获得俄央行扩大注册资本预先许可的程序。
2、该条例中外资信贷组织系指注册资本有非居民资金参与的居民信贷组织,而不论注册资本中非居民资金份额的多少。
3、在相应联邦法通过前,采用俄央行经理会中规定的外资在俄联邦银行体系的参与限额。
第二章 外资信贷组织的注册特点
4、俄央行负责签发成立外资信贷组织的预先许可(下称“许可”)。“许可”系指俄央行对具体非居民参与成立居民信贷组织的原则同意。
5、在审议发放许可问题时应考虑到:
-俄银行体系中外资参与限额的使用水平;
-非居民创办人的财政状况和营业信誉;
-提交申请的先后次序;
俄央行有可能注意到创办人所在国在俄联邦银行体系中投资的数额,以及俄罗斯与每个创办人所在国双边关系的性质。
此外,俄央行可能对俄联邦银行体系中非居民创办人(此处指其在某一国注册地享有税收优惠和不受关税措施调节)所投外资,或者对非居民投资份额超过50%的居民投资采取特殊的监督措施。
6、创办人应向俄央行的中央机构(银行和审计活动许可司)递交申请,以获得发放成立外资信贷组织的许可。
7、申请书中应注明信贷组织的非居民创办人的正式法人全称或自然人的姓、名、父称,创办人所在地,法律地位(自然人的国籍)、每一非居民在信贷组织注册资本中拟参与的确切数额或百分比。非居民在获得拟成立的居民信贷组织10%以上的注册资本时,申请书中应包括该非居民法人创办人的信息,包括创办人所在地及其业务方向简介。
申请书应由外资信贷组织创办人大会授权的人签署。
8、该规定第6条中提及的对非居民法人申请书中应附有:
1)创办文件;
2)法人授权机构关于在俄联邦境内参与信贷组织注册资本的决定;
3)确认法人注册的文件副本(或文件摘要);
4)经审计鉴定确认的过去三年业务平衡表;
5)非居民法人所在国相应监管机关(中央银行、财政部或其它有权发放同意书的机关)出具的关于参与俄联邦境内信贷组织注册资本的同意书,或该机关关于不需要获得上述同意书的结论。
对自然人申请书中应附有根据国际银行惯例由一流外国银行出具的确认书(根据IBCA、穆迪或标准普尔等国际评级机构的标准,上述银行短期债务等级不低于AA、prime-1)、该自然人的支付能力(支付注册资本中份额的能力)。
俄央行可以要求提供为作出决定所必需的补充信息。
9、俄央行的通知函即是非居民参与外资信贷组织(但居民外国银行的分支信贷组织除外)注册资本的许可。
10、居民外国银行的分支信贷组织创办人与俄央行签署的意向书则是非居民参与上述分支信贷组织注册资本的许可。同时,主要创办人所在国的国家授权机关与俄央行之间应尽可能注意交换银行监督领域的信息。
在注册资本中占有绝大多数份额,或根据签订的合同,或其它方式能左右分支信贷组织作出决定的外国银行是该外资分支信贷组织的主要创办人。
11、许可(意向书)从获得(签暑)之日起有效,为期一年。
12、成立外国银行分支信贷组织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不应少于1000万欧元。
13、获得俄央行许可后,外资信贷组织创办人(无论居民和非居民)应向该信贷组织所在地俄央行地方机构提供96年9月27日N-49号俄央行工作细则中关于信贷组织注册和银行经营活动许可条例第五条中(对非居民来说,第6、7款除外),和96年10月7日N-335号俄央行信函中规定的文件。
上述文件中应附有俄央行允许成立外资信贷组织的许可副本。
14、如俄央行不受理创办人关于发放成立外资信贷组织许可的申请书,应向申请人寄送有根据的书面拒绝理由。
15、外资信贷组织支付注册资本的合法性根据96年9月27日N-49号俄央行工作细则第6章予以确定。
三、在册信贷组织利用非居民资金获得俄央行扩大注册资本预先许可的程序
16、只有在获得俄央行许可后,非居民方可参与形成居民信贷组织的注册资本。
17、如外国投资者发行股票的总额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可给予以开放式股份公司形式注册的居民信贷组织在一级市场上向非居民出售股票的许可,不指明非居民股东为何人。
18、发放利用非居民资金扩大注册资本许可的机关有:
1)如非居民在注册资本中扩大资本的份额不超过1%(含1%),俄央行地方机构或银行第2业务局负责发放许可(取决于哪个机构监管信贷组织活动)。
2)如外国人在注册资本中扩大资本的份额超过1%,俄央行中央机构负责发放许可。如第2业务局负责监督信贷组织的业务活动,信贷组织应将文件提交给第2业务局。该局在获得上述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负责向银行和审计活动许可司提交鉴定结论。
19、为获许可,信贷组织提交的申请中应包含该规定第7条中提及的各种信息。
如居民信贷组织以开放式股份公司形式注册,则申请中应指明,非居民是否为注册资本股份的名义持有者。如果是,还应指明最终受益者的全部信息。
20、在信贷组织股票的持有者清单中应标明一级市场上获得信贷组织股票的非居民。
21、申请书中应附有该规定中第8条所提及的文件。
22、在18条A款提及的情况下,俄央行地方机构或第2业务局应向俄央行中央机构(银行和审计活动许可司)询问,考虑到外资在俄联邦银行体系中的参与情况是否可能利用非居民资金扩大信贷组织中的注册资本。
银行和审计许可活动司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期限内将结果告知俄央行地方机构或第2业务局。俄央行地方机构或第2业务局据此向信贷组织发出通知。该通知是非居民参与居民信贷组织注册资本的许可。
23、在第18条B款提及的情况下,许可由俄央行中央机构发放。
24、自获得之日起许可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内信贷组织应按俄央行要求提供利用非居民资金扩大注册资本的文件。
25、如俄央行在信贷组织递交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其所做的决定,信贷组织利用非居民资金扩大注册资本的业务即被认为是允许的。在申请书递交后的两个月期限结束之日起一年内信贷组织应将俄央行所要的扩大注册资本的文件提交给俄央行。
26、在获俄央行许可后,信贷组织应向其所在地俄央行地方机构或第2业务局提交文件,以便依据俄央行N-49号工作细则进行扩大注册资本的注册。
27、俄央行如不受理申请人关于信贷组织利用非居民资金扩大注册资本许可的申请,应向申请人寄送有跟据的书面拒绝理由。
第四章、结尾条例
28、获得预先许可后,根据俄联邦法律和俄央行规定,居民外国银行的分支信贷组织有权在俄联邦境内开设分行。
为获在俄联邦境内开设分行的许可,外国银行的分支信贷组织应向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俄央行地方机构和第2业务局提交发放许可的申请。
俄央行的地方机构或第2业务局应在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期限内向俄央行中央机构(银行和审计活动许可司)提交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包括信贷组织财政状况信息和开立分行的合理依据,还应附有信贷组织的申请副本。
在审议外国银行分支信贷组织开设分行问题时,俄央行可以索要为作出决定所必需的信贷组织经营活动的补充信息。
获得许可后,外国银行分支信贷组织根据俄央行N-49号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开设分行。
29、如实施信贷组织一长制执行机构职能的人为外国公民或为无国籍公民,信贷组织执行机构的人员编制中俄籍公民不应少于50%。
俄央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有权决定上述执行机构人员编制中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和俄籍公民的其他比例,并注明该决定的有效期。
30、在推荐由外国公民或无国籍公民任上述执行机构领导职务或外资信贷组织总会计师职务时,在俄联邦公共和职业教育部确认的其专业知识文件中应附有俄联邦移民局地方机构发给上述人员的劳动活动权确认函;如上述所有领导均为外国公民和(或)无国籍公民,还应附上其中一位领导的俄语知识水平的确认书。
31、外资信贷组织中俄籍员工的数量应不少于员工总数的75%。
32、该条例中提及的外文文件应译成俄文并公证后提交给俄央行。
33、如俄联邦和非居民创办人所在国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中未另行规定,非居民向俄央行提交的文件应按规定程序合法认证。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经商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