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俄罗斯联邦海关法》简介
2003年5月28日,俄罗斯总统普金签署了新的《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新《海关法》开始实施,对原先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制度进行了修正。
新《海关法》以俄罗斯政府和国家海关委员会发布的适用规章条例为基础,赋予许多此前已在施行的做法以法律地位。同时,新《海关法》还引进了一些新的法规内容。本文拟就新《海关法》中的修订内容作一阐述,并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
海关控制职能
根据新《海关法》规定,所有与海关监管有关的活动将不再需要发放许可证。海关运输经营单位、临时货物存放仓库经营单位、海关仓库经营单位、报关经纪人、银行以及其它为海关支付提供担保的借贷机构只要进行专门登记之后,就可以从事此类业务了。
海关程序
清关
新《海关法》对大部分海关程序进行了简化。办理清关允许的最长时间从此前的10天减少到了3天。新《海关法》中还包括一个清单,列举了所有以报关为目的的文件材料。
简化清关程序
从业三年以上的进口商,并且对其业务设有专门帐户的,有权进行特别简化的清关程序。
清关地点
根据新《海关法》规定,需要清关的货物可以在任何海关管理当局所在地进行清关,而不再仅仅局限于要求清关的单位的所在地或其注册地。只有对到达俄罗斯海关的个别货物供应品种,俄罗斯政府才可以指定特别的海关检查站。
临时存放
海关管理当局将不再指定特定仓库作为货物临时存放地点。进口商在交纳了针对任何未来海关支付款项的安全保证金之后,可以任意选择将货物存放在自己的仓库中或其它任何仓库中。其中只有个别货物品种才会受到限制。
申报
通常情况下,仍然规定只有俄罗斯居民才能申报货品;而外国公民只能在限定的条件下申报货品。
提前申报
新《海关法》中显著的一点是,在立法上为到达海关终端之前进行申报的货物开绿灯,并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流通货物的放行规定
根据新《海关法》,依照海关申报制度,货物放行允许的最长期限已被减少到了3个工作日。
海关管理条例
海关管理条例的种类
新《海关法》将海关条例分成了四大类别,经海关管理人员允许,对货物分类实施这些条例。所有进行报关的货物都能够归结到以下四种海关管理条例中的一种??基本进出口条例、贸易进出口条例、交割进出口条例和特殊进出口条例。进口商可以自行选择或者随时更换这些条例。某些条例规定在海关支付时还需要提供货币保证、为暂时性进口货物强制出口提交负债担保以及其它的担保等。
海关管理条例的申报
新《海关法》列出了一个齐全的材料清单,包含了所有在特定海关条例下货物放行所要求的文件材料。这就减少了先前情况下单纯依靠海关官员自身判断引发的风险。
海关仓库
新《海关法》中的另一项主要改进在于海关仓库中的货物出售方面。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购买方将获取把货物存放在海关仓库中一方的全部权力和义务。
货物清关手续
新《海关法》简化了需要进行维修的货物的清关手续程序,作为海关担保服务中的一项,而不必再在海关控制下实行清关,并使用了单独的一项海关条例进行管理。
特殊海关程序
在《个别条例》章节中,对车辆进出俄罗斯海关边境,以及个人、国际邮件、管道和能源输送管道运送的货物进出俄罗斯海关边境都作出了规定。
海关费用
海关支付程序
海关关税及其它费用的支付可以使用卢布或其它外汇。保险机构可以作为海关支付的担保机构。以个人使用为目的的货品除去车辆之外,全部免交海关关税及其它费用,除非该货物的价值超过65,000卢布(2,131美元)。
海关价值控制
在怀疑货物的海关申报价值被虚报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在申报提出之日起3天内得出真实的海关价值,该货物必须按原申报价值放行,但需交纳一笔安全保证押金。
其它
知识产权保护
新《海关法》包含了一个特别的章节,规定了为保护知识产权所采取的专门措施。
海关管理当局应负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海关管理人员的不当操作造成的损失将需要对受害方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