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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建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及其组织原则的协定》的议定书(北京,2002年12月2日)


作者: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1-30 13: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建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及其组织原则的协定》第六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双方在旅游领域的合作,并完善为中国和俄罗斯公民提供旅游服务的机制,双方在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框架内成立旅游合作分委会,以下简称“分委会”。
第二条


  一、双方各自任命分委会本方主席,确定分委会本方人员组成。
  二、分委会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定期举行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分委会协商其机构组成,制订关于分委会工作基本方向及程序的分委会条例。
  四、分委会条例须在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时批准。
第三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建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及其组织原则的协定》的有效期内有效,为该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议定书于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至立          斯特扎尔科夫斯基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