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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建立直通保密电话通信线路的协定(北京,1996年4月25日)


作者:未知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1-27 15:4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双方都希望为进行最高级别的保密电话通话创造技术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北京中南海和莫斯科克里姆林宫之间建立直通保密电话通信线路(以下简称通信线路),以便进行最高级别的电话通话。
    第二条
    为了保证通信线路的运行,双方在北京与莫斯科间建立两条经过不同地理位置的线路的电话信道。
    第三条
    为了通信线路的建立、启用和今后的使用,双方各自指定机构负责通信线路的组织、保养、工作畅通、可靠和不断完善。上述机构将共同进行:
    (一)确定通信线路和信道的配置和技术参数,并确定必须使用的加密机和设备的具体型号;
    (二)制定通信线路的使用说明和规则;
    (三)必要时研究和解决有关修改通信线路的配置和工作制度的问题。
    第四条
    双方将举行技术专家会晤,以便解决有关通信线路的建立、安装、启用、使用和完善等问题。这类会晤的地点及时间,将由双方指定的机构协商确定。
    第五条
    一、双方本国境内通信线路的建立、安装、启用、技术运行和完善等方面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租用通过第三国境内的或国际通讯组织提供的电话线路的租金则由双方按国际惯例均担。
    二、通信线路所使用的加密设备的更新或改进及有关费用问题,由双方指定机构协商解决。
    第六条
    一、双方将采取措施,以便在本协定签订后尽快建立通信线路。
    二、双方将根据双方指定机构商定的清单,各自采购建立和使用通信线路所必需的设备、备件和材料,并独立执行所选定的技术任务。
    第七条
    各方将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在本国境内的通信线路畅通。当在双方国境之外地区通信线路由于本身故障而不能工作时,双方将根据世界电话电报通信协商委员会所规定的程序,采取措施恢复通信线路。
    第八条
    一、双方保证不向第三国、外国法人和自然人转让通信线路所使用的加密机、密码解密资料和技术资料。
    二、双方保证在本国境内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泄露通信线路所传输的信息。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在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六个月后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叶· 普里马科夫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