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愿望,为完善和便利两圈公民相互往来,根据平等互利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所使用术语含义如下:
(一)有效旅行证件
对俄罗斯联邦公民而言,包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证明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护照、海员证(海员身份证)、入境(返回)俄罗斯联邦证明。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言,包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海员证、回国证明;
(二)亲属
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亲兄弟姐妹、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
(三)家庭成员
配偶、未成年子女、受抚养的其他亲属。
(四)主管机关
俄罗斯联邦方面,是指俄罗斯联邦外交部、俄罗斯联邦境内饿罗斯联邦外交部代表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五)代表机构
双方国家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双方国家代表处、俄罗斯联邦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代表处。
(六)书面邀请
双方境内政府部门、各类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出具的邀请函。
第二条
一方国家的公民可凭有效旅行证件在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下,通过对双方和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出、过境另一方,并在其境内停留。
第三条
一、一方国家的公民在另一方国家境内停留时,应遵守该国的法律法规。
二、本协议的规定不影响双方管理外国公民从事经营或劳务活动的任何法律。
第四条
一、持有效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一方国家公民及按双方国家法律允许加注在其护照内的偕行未成年子女,如自入境之日起在另一方国家境内停留不超过30天,可免办签证入境、出境、停留或过境另一方国家.
二、如本条第一款所指一方国家人员在另一方国家境内自入境之日起停留超过30天,应在入境缔约另一方国家之前按照另一方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签证手续。本款所指一方国家公民如确有必要在另一方国家境内停留超过30天,双方可根据停留国法律为其办理不超过90天(含免签停留30天)的停留延期:
(一)俄方由外交部或其地方所属机关办理登记(无需办理出境签证,不收取费用):
(二)中方由外交部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停留手续(不收取费用)。
三、持有效外交或公务护照的一方国家公民如遇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自另一方国家出境,且持有能够证明不可抗力原因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真实可信的材料并由相应代表机构提出申请,可被允许在另一方境内继续停留,直至可以回国.在此情况下办理停留期延长不收取费用。
四、一方国家驻另一方国家代表机构的持外交或公务护照的常驻公民可在其常驻期间免办入、出境另一方国家和在其境内停留的签证。
本款所指一方国家公民应在入境另一方国家后30天内,由相应代表机构向另一方国家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常驻登记。
本款规定亦适用于上述人员持外交或公务护照的随任家庭成员.
五、本条第一款所指一方国家公民,如作为本国代表机构常驻人员客人拟在另一方国家境内停留超过30天.接受方国家主管机关凭派遣国代表机构书面中请,可一次为其办理不超过90天(含免签停留30天)的停留延期:
(一)俄方由外交部或其地方所属机关办理登记(无需办理出境签证,不收取费用):
(二)中方由外交部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停留手续(不收取费用)。
第五条
一方国家公民如系以下列人员为首的正式代表团成员(记者除外),持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有效旅行证件,凭交给另一方国家主管机关的代表团正式名单可免办签证入、出、过境另一方国家并在访问期间在其境内停留:
俄方: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主席、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主席.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第六条
一方国家不享受免签待遇的公民可凭有效旅行证件和另一方国家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和其他主管机关按规定程序颁发的有效签证入、出、过境另一方国家和在其境内停留。
第七条
一、一方国家凭两国外交部交换的清单,根据双方有关单位(俄方为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俄罗斯联邦外交部代表处;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出具的照会,为参加执行国家间或部门间合作项目并持有效旅行证件(回国证明、入境[返回]俄罗斯联邦证明除外)的两国公民颁发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的多次签证。他们可根据另一方国家的法律在其境内停留。
二、协议本条第一款所指照会应包括合作项目名称,执行项目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工作单位名称、旅行证件号码。
第八条
一、仅需具备下列文件即可证明旅行目的和获得一次、两次或多次入境签证:
(一)不享受免签待遇的部委、部门、地区和地方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参加官方会晤、磋商、谈判和交流项目,以及参加由政府间组织在双方国家境内举办的活动,可根据双方国家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出的,可据以确认申请人系派往对方国家参加上述活动的代表团成员的书面邀请函办理;
(二)一方国家的企业家及企业机构代表,可根据另一方国家的法人、公司、组织、企业、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国家或地方权力机关以及在该国境内举办的商业工业展览、会议、专题研讨会组委会出具的书面邀请函办理;
(三)参加科学、文化或创作活动,包括大学校际交流和其他交流计划的人员,根据邀请方出具的相关书面邀请函办理;
(四)国际体育赛事参赛人员和随行业务人员,根据邀请单位的书面邀请函,双方国家负责体育发展的国家机关、接待方体育联合会或国际奥委会出具的邀请函办理。
二、本条第一款所提及人员中,如在过去的两年内获得过一年多次签证并凭以入境另一方国家,且仍有此需要的,双方相应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凭邀请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为其颁发两年多次签证。
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提及人员中,因开展合作项目需要的,双方可根据各自法律确定其签证的停留期。
四、为本条第一款所提及人员出具的邀请函应包括下列信息:被邀请人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旅行证件号码、访问期限和目的、入境另一方国家次数,以及邀请单位的全称、地址和邀请函签署人的姓名与职务。
第九条
一、一方国家的主管机关可凭另一方国家外交部、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照会和相关常驻人员(在常驻任期内)的书面邀请为持有效旅行证件(俄方为证明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护照;中方为普通护照)的另一方国家代表机构常驻人员亲属,在常驻人员任期内办理一年多次、停留期为180天的签证。
二、驻在国主管机关可根据另一方国家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的照会为本条第一款所指人员办理期限不超过180天的签证延期。
第十条
一方国家公民如系国际列车车组人员,随车履行公务时凭有效旅行证件和车组人员名单入、出、过境另一方国家并在其境内临时停留,免办签证。
上述人员在另一方国家境内如遇例行换班、生病、列车故障及其他特殊情况而滞留.可凭另一方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滞留原因的证明并列入本国列车车组人员名单,免办签证停留和出境。如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出境,须根据停留国有关法律办理停留手续。
第十一条
一方国家公民如系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河船舶的船员,执行本职公务时可凭有效的海员证(海员身份证)入、出另一方国境和在该船停泊港口所在市或区(县)范围内临时停留,免办签证。
上述人员进入该船停泊港口所在市或区(县)以外地区,须提前办理签证。
第十二条
缔约一方国家公民如系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和非指定的空运企业机组人员,在执行俄中两国空港间定期和不定期(增班、包机、单次)客、货航班任务时,凭有效旅行证件和当次航班申报机组人员名单免办签证入、出、过境另一方国家及在其境内临时停留。
一方国家高级官方代表团所乘专机机组人员,凭有效旅行证件和当次机组人员名单免办签证入、出、过境另一方国家及在其境内临时停留。
上述人员在另一方国家境内如遇例行换班、生病、飞机故障、恶劣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耽搁,可凭所属空运企业代表处的公函,免办签证停留和出境。
第十三条
一、一方国家公民如系从事俄中边境贸易的司机、理货员或翻译,可凭俄罗斯联邦执行机关、边境主体权力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边境省、自治区政府主管机关的照会或公函,或俄罗斯联邦边境主体权力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省、自治区政府确认的有效合同,获得多次有效签证,并凭此签证入、出境另一方国家及在其境内停留。
上述人员在另一方国家境内随车出行应遵守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签订的《俄罗斯联邦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议》及其他双边协议。
二、被授权出具照会或公函的机关为:
俄方: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驻巴尔瑙尔、比罗比詹、布拉戈维申斯克、符拉迪沃斯托克、哈巴罗夫斯克和赤塔代表处.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第十四条
一、如一方国家公民在另一方国家停留期间丢失有效旅行证件,可凭本国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颁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和停留国按法律规定颁发的签证或其他出境许可离开停留国。
二、为本条第一款所指公民办理签证或其他出境许可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双方国家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自收到办理签证所必需文件之日起5个上作日内做出关于办理签证的决定。
必要时,做出决定的期限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紧急情况时可凭申请将做出决定的期限缩短至3个甚至1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一、办理签证的费用为:
(一)一次签证50美元;
(二)两次签证100美元;
(三)多次签证150美元;
(四)一次过境签证50美元;
(五)两次过境签证100美元.
二、急件申请须经有关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批准。如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各类签证,均需缴纳急件费70美元,如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各类签证,均需缴纳急件费30美元。
三、本条所列各类签证费用按官方汇率用所在国货币收取。如需要,双方可根据本国法律,对本条第一、二款所指各类签证费用和急件费用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对方。
四、除本条第一、二款所指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以下几类人员无需缴纳签证费用和急件费:
(一)残障人员及其陪同人员;
(二)双方国家代表机构常驻人员的亲属;
(三)出示可资证明需进入对方境内进行人道主义旅行的文件(医疗机构证明、电报、死亡证明、负责处理紧急情况的国家权力部门出具的信函)的双方国家公民,包括执行救援行动人员、接受紧急医疗救助人员及其随行人员、参加葬礼人员和探望病重近亲属的人员。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不限制双方国家有权拒绝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另一方国家人员入境或在本国停留,并无须解释原因。
第十八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或居民健康等目的,双方均有权临时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本协议。如一方决定采取上述措施,应提前48小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决定暂停执行协议的一方在恢复执行本协议时也应按此程序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
双方定期就本协议执行情况交换意见。双方对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出现的任何争议问题,均应协商或谈判解决。
第二十条
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双方国家主管机关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后30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有效旅行证件的样本。
任何一方如变更现行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或启用新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应在实施之前提前30天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新旅行证件样本。
第二十二条
双方完成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后,应通过外交渠道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本协议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第31日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长期有效。
如一方要终止本协议,应通过外交渠道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另一方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第91日失效。
第二十四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在莫斯科签订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公民相互往来的协议》、二OO一年三月六日和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俄罗斯联邦外交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以换文方式达成的俄中两国政府关于公民相互往来协议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的协议、二OO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和二00二年二月十五日俄罗斯联邦外交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以换文方式达成的俄中两国政府关于双方使领馆常驻人员近亲属及客人办理签证办法的协议即行终止。
本协议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俄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俄罗斯联邦政府代表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