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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修改和补充2000年2月2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的议定书(上海,2006年11月17日)


作者: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1-30 11:36:36
为进一步完善互免团体旅游签证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同意对2000年2月2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进行以下修改和补充:
第一条

  在《协定》第一条“5人以上”后增加“50人以下”。
  《协定》第一条增加一款:“不允许在一个旅游团里既存在通过签证渠道又存在通过免签渠道入境的游客。”
第二条

  删去《协定》第二条中的“注明持照人为俄罗斯联邦国籍的苏联普通出国护照、护照”。
第三条

  将《协定》第三条中的“俄罗斯联邦体育运动旅游部及其授权的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当局旅游主管部门”改为“联邦旅游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当局旅游主管部门。”
第四条

  在《协定》第四条第3款“缔约双方”后增加“每年一次”。
  删除《协定》第四条第2款。
第五条

  将《协定》第五条第2款中“不超过30个日历日”改为“不超过15个日历日”。
第六条

  在《协定》第六条第1款后增加以下两款:
  “缔约双方旅游团接待确认函应为经双方同意的固定书面格式,须包括以下信息:姓名、父称(如有)、性别、出生日期和地点、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入出境日期和口岸、旅游线路和旅店的名称,接待旅行社的名称、地址和电话、授权人签字及印章,组团旅行社的名称、地址和电话,接待方协调部门名称、日期、印章及授权人签字。上述接待确认函须准备必要份数,在旅游团入出境时交予边防检查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接待确认函用中文和英文填写,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接待确认函用俄文和英文填写,上述旅游团成员信息在办理手续时只需用英文。”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在上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邵琪伟            斯特尔扎尔科夫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