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联邦政府关于国家调整对外易货贸易措施的决定
为贯彻执行俄罗斯联邦总统1996年8月18日第1209号《关于国家调整对外易货贸易的命令》和在完善对外易货贸易的情况下保护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利益,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
1.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与俄罗斯联邦对外经济联络部和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一起,批准并于1996年11月1日起实施货物经俄罗斯联邦关境运输的对外易货贸易合同监督登记条例。
2.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与俄罗斯联邦对外经济联络部、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一起,并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协商:
于1996年11月1日前批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在完成工程、提供劳务和以实物形式计算脑力劳动成果等方面的对外贸易合同监督登记条例;
于1996年12月5日前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交对完成工程、提供劳务和非实物形式脑力劳动成果,或在俄罗斯联邦以外完成工程、提供劳务和脑力劳动成果的对外易货贸易合同进行监督和登记的建议。
3.由于在交验输进俄罗斯联邦关境的商品和办理海关手续后,或者与出口商品等值的进口工程项目、劳务和脑力劳动成果被确认后,或者出口商品外汇收入按规定程序划入指定银行帐户后,如果1996年8月18日第1209号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和俄罗斯联邦其它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商品出口海关制度的效力即行结束,俄罗斯联邦海关委员会应按对外贸易合同(包括易货贸易合同)保障对输入俄罗斯联邦关境的商品实行海关监督和办理海关手续。
4.俄罗斯联邦财政部应保障按1996年8月18日第1209号俄联邦总统令的要求对签订出口工程、劳务和脑力劳动成果易货合同的对外贸易活动参加者。或这种合同是以其名义鉴订者进行监督。
5.俄罗斯联邦对外经济联络部、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协商,应于1996年11月1日前批准:
易货合同登记证办理登记条例,并体现办理易货合同登记证应按规定缴费的要求;
规定了完成工程、提供劳务和脑力劳动成果使用权为文件目录;
1996年8月18日第1209号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第3条和第12条规定的许可证和鉴定书发放办法。
6.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与俄罗斯联邦财政部和俄罗斯联邦对外经济联络部一起,应保证至少半年一次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交本决定执行结果的分析报告。
1996年10月31日第1300号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B.切尔诺梅尔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