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法律网--专业创造价值
我想去旅游 体验俄罗斯民俗风情 旅游
中俄贸易
当前位置: 中文版中俄贸易俄罗斯法律

国际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采购供应法


作者:未知   来自:中俄经贸合作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5-5-31 13:32:12
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采购供应法
1994年10月26日国家杜马通过,1994年11月17日联邦委员会批准
2004-04-12 14:35:57

本联邦法规定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企业、组织和机构(不论其所有制形式)以合同为基础,在制定、分配、履行采购和供应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时所应遵循的总的法律和经济原则及具体规定。

  第一条 本联邦法所使用的基本定义

  国家需要――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对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需要。

  采购――以互利合同为前提,国家有组织地从商品生产者(供货商)获得的用于加工或向消费者(购买者)销售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方式。

  供货――为使用农产品的制成品和粮食,商品生产者(供货商)和消费者(购买者)之间的有组织的合同关系方式。

  第二条 保证国家对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需要

  1、采购和供应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目的在于:

  满足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对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需要;

  执行以向居民提供粮食为目的的联邦农工生产发展纲要及其它经济和社会纲要;

  保证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出口;

  建立国家农产品、原料及粮食储备;

  保证国防和国家安全部门所必需的粮食供应。

  2、为满足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由俄罗斯联邦商品生产者采购和输入(进口)上述物资所需费用不列入联邦预算和联邦主体预算。

  为北极和与之相近地区采购和输入(进口)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时,所需费用按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俄罗斯联邦预算和联邦主体预算中列支。

  3、农产品、原料及粮食属商品生产者所有,由其根据经济利益自愿销售。

  4、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应促进粮食市场的发展,稳定部门间及地区间的联系和价格平衡,保证维持农业和俄罗斯联邦其它经济部门之间适当的价格比。

  第三条 联邦和地区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储备

  1、俄罗斯联邦将采购和供应农产品、原料及粮食规定为两个层级:

  联邦国家需要(联邦储备);
  地区国家需要(地区储备)。

  2、联邦储备的建立是为满足北极和与之相近地区、生态污染地区、国防及国家安全部门和与之相近的专门消费者(不论其派驻何处)、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对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需求,为建立国家粮食储备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业务储备,保证出口供应。

  对采购和供应用于联邦储备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清单和数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并以合同为基础,优先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商品生产区选定;对俄罗斯联邦境内没有或短缺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可在俄罗斯联邦境外选定。

  3、地区储备的建立是为满足俄罗斯联邦主体对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需求。

  对采购和供应用于地区储备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清单和数量由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确定,并以同商品生产者(供货商)签订的合同为基础,包括私人副业,可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区域内或区域外选定。

  保障农产品、原料及粮食在整个俄罗斯联邦境内自由流通。

  4、用于联邦储备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不受存储地点限制,均属俄罗斯联邦所有。用于地区储备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均属俄罗斯联邦主体所有。

  5、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根据与商品生产者(供货商)和农产品原料加工企业签订的合同,应保障对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采购。

  对商品生产者提供出售的粮食、甜菜、油料作物籽、纤维亚麻、牲畜和家禽、牛奶和羊毛要全部购买。提供用于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要求、医学生物和卫生规格,以及合同规定的其它特殊要求。

  第四条 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国家订货人

  1、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用于建立联邦储备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国家订货人。

  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确定用于建立地区储备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国家订货人。

  国家订货人可以是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商业(经营公司、生产合作社、国家和市政单一制企业)和非商业组织(消费合作社)。

  采购和供应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国家订货人的职能,也可由在联邦主体之间相互协商基础上创建的粮食食品集团公司来承担。

  2、国家订货人负责:

  选择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商品生产者(供货商);
确定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具体消费者(购买者)、采购和供货期限;

  同消费者(购买者)就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品种、数量和采购、供货期限进行协商;

  保证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期限向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商品生产者(供货商)支付货款。

  3、国家订货人在通过竞争方式签订合同的条件下,可将承担建立和分配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采购和供应的职能转让给其它企业、组织和机构(不论其所有制形式)。

  第五条 制定采购和供应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数量的办法

  1、为了建立联邦和联邦主体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储备,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应根据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种类确定未来五年采购和供应数量及每年具体的数量,并于次年年初前6个月对之予以明确说明,以及要通知国家订货人。

  国家订货人应根据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种类,于次年年初前3个月将采购和供应数量通知给商品生产者(供货商)。

  2、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每年应在相应预算中确定建立联邦和地区储备所需资金。

  3、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规定对采购、供应、加工、储存和销售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许可证颁发和撤销的程序。

  4、为了建立联邦和地区的粮食储备,采购和供应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职能,也可由经营公司、生产和消费合作社、其它企业和组织、机构(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在竞争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来承担。

  第六条 对已采购和已供应的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结算办法

  1、俄罗斯联邦政府每年应与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以及能代表商品生产者(供货商)和消费者(购买者)利益的社会团体代表共同商议,确定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有保障的采购价格水平,以保证补偿商品生产者(供货商)的物质消耗和获得为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足够收入。

  2、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应按保障价格于次年年初之前为商品生产者(供货商)确定向其采购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配额额度。

  确定的配额额度可针对俄罗斯联邦全境和部分地区的商品生产者(供货商)。

  3、为了维护消费者(购买者)利益,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了所购原料价格和用其加工而成的制成品价格之间的规范性的对比关系,以及为使制成品无亏损销售,对向国家储备供应的产品规定了所允许的贸易加价的最高限额。

  用于地区储备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价格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共同协调。

  4、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向用于国家需要的种植农作物产品的商品生产者支付的预付款应保证不少于合同规定的供货总量价值的50%,其中签署合同后支付25%,播种后支付25%;应从相应预算中向畜牧产品生产者划拨财政补贴,以保证此产品的生产利润。

  5、如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消费者(购买者)为法人,则其与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商品生产者(供货商)之间在合同中未规定其它结算方式的情况下,通过托收方式结算。

  通过托收结算方式对向加工和其它企业及组织供应的农产品、原料,以及对向商业和其它企业及组织供应的粮食,结算期限为10日,而易腐商品的结算期限为银行受到支付人结算文件后5日。

  如有稳定的经营关系,对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支付每月可至少结算3次。

  6、调节商品生产者(供货商)和消费者(购买者)之间的经济、法律和组织技术关系的合同是确定采购和供应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数量、种类、质量、采购和供应方式、价格、期限和结算方式、财产责任的基本文件

  合同按商品生产者(供货商)和消费者(购买者)经协商后签订的合同价格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不认同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为由废除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对已采购和已供应的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价格进行结算时应考虑通货膨胀因素。

  对合同的变更和废除应由双方协商决定,并通过补充协议(议定书)加以规定。

  采购和供应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合同应在次年年初前签订。

  第七条 刺激采购和供应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政策

  1、为了从经济上刺激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采购和供应,可向商品生产者(供货商)提供:
  税收优惠;
  专用补贴和资助;
  优惠贷款;
  在销售农产品、原料及粮食时可按优惠条件提供可支配的外汇资金留成;
  联邦预算拨款应保证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生产的增长和供应数量的增加;
  提供其它经济优惠措施的种类、金额和方式在合同签订前由俄罗斯联邦及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在其各自所辖范围内予以规定。

  2、合同中既可列明本条第1款规定的对商品生产者(供货商)提供的具体优惠政策,也可加入其他旨在刺激采购和供应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政策。

  3、国家订货人向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商品生产者(供货商)提供材料和资金(包括外汇)用于:
  采购保护植物和动物免受病虫害侵袭的药品;
  采购优质种子及栽种材料和动物良种;
  建造库房及用于加工农产品的车间;

  获得同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有关的技术资料、合乎工艺要求的设备、现代工艺,并进行科研活动。

  第八条 对未履行和未完全履行采购和供应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如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向国家订货者划拨财政资金的保证时,由此产生的罚款和损失应从相应的预算资金中对商品生产者(供货商)和消费者(购买者)给予补偿。

  2、对合同规定的义务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的一方,对由此产生的赔偿费(违约金、罚金)应按本联邦法和合同本身规定的方式向另一方给予赔偿。

  商品生产者(供货商)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会完全或部分失去享受本联邦法第七条第1款规定的优惠政策的权力。

  如合同中未作其它规定,有责任的一方因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义务时,即使支付赔偿费和补偿损失也不能使之免于履行义务。

  3、在规定期限内,有责任的一方因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并按采购和供应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数量履行合同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未供应或未接收的产品总价50%的违约金(罚金)。除支付违约金(罚金)之外,商品生产者(供货商)或消费者(购买者)还要对因其违约所造成的,但违约金未能弥补的那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4、如合同中未作其它规定,在采购此种产品的必要性损失后,国家订货人不能根据现行法律对由其违约给商品生产者(供货商)造成的损失给予全部赔偿时,则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采购合同中规定的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

  5、国家订货人确定的商品生产者(供货商)和消费者(购买者)之间在签订、变更、废除和履行采购和供应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合同发生争论时,也包括对损失赔偿意见发生分歧时,应由法院或仲裁法院或由双方选定的法院按规定程序予以审理。

  6、如在合同签定后发生不可预见和预防的特殊事件(旱灾、水灾、雹灾和其它不可抗力情况)时,双方可免于承担因完全或部分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7、因未及时支付所购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所需费用,以及未及时支付农作物产品预付款,每逾期一天,消费者(购买者)就应向商品生产者(供货商)支付未及时支付费用产品总额2%的罚金,逾期超过30天,每天罚金标准为3%。罚金的追缴由产品消费者(购买者)的开户银行以不予承兑的方式进行,银行从缴纳的罚金总额中抽取5%。

  第九条 本联邦法生效

  1、本联邦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2、1993年5月14日颁布的No4973-1号《俄罗斯联邦粮食法》(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委员会公报,1993年,No22,799页)第二条中与国家支持粮食生产和加工有关的部分,以及第三条第3部分的规定同时失效。

  3、俄罗斯联邦政府应:

  根据本联邦法制定规范性的法律条令;

  各部及其他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要废止与本联邦法相悖的条令。

俄罗斯联邦总统:鲍·叶利钦
(签署)
1994年12月2日,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No53-Ф3
 
来源:中俄经贸合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