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商品质量检验制度
2005-03-08 15:11:40
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在1992年12月12日发布的612号命令和1993年6月24日发布的257号命令,规定外国进口商品应与俄联邦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规定的安全要求相适应,并有相应的证明文件。进口口交易双方应在合同和协议中事先对此做出说明。进口商品的安全性可以通过两种方法证实。
第一,在签约和供货之前,由俄联邦授权机构对提供的商品进行检验并提供证明;
第二,出口商提供在原生产国取得的商品质量合格证书,该证书应根据国际和地区通用的原则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在俄联邦得到认可。文件应交俄联邦许可证发放机构,经验证后发出具有"合格证明书"的证明,凭此证明可办理海关入境手续。
假如入境的商品,既无外国质量合格证,又无俄联邦质量合格证,那么商品将被扣压在边境,此时,收货人或出口商需向俄联邦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地方机构申请办理